股票买卖增值税处理规定

2024-05-03 05:58

1. 股票买卖增值税处理规定

无论是股权的转让,还是股票的转让,在转让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税费了。比如,股票买卖过程中的税费,包括佣金、过户费以及印花税。其中佣金中还包含着经手费和证管费。针对这些股权(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如何处理,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一、增值税      对于股权交易,无论是交易的企业,还是个人,都不缴纳增值税。但是股票交易,如果是个人,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是企业,那就必须交纳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转让股票属于增值税“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的征税范围。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卖出价-买入价)×6%(或3%)      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股票转让过程中的交易税费不得扣除。二、企业的所得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为:      股权转让收入=卖出价-买入价      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交易税费不得扣除。      如果企业转让的是限售股,可将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在五年的时间内均匀地记入每个年度的收入中。三、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的一种。财产转让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因此,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交易税费,只要合理就可以扣除。

股票买卖增值税处理规定

2. 股票增值权的税务处理

 我们对于股票增值权所得的税务处理应关注如下环节:1授予日:授予日的确定一般是在相关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由于股票增值权计划在授予日只是授予了相关人员在行权日获取当时股票价格和授权日授予的股票价格价差的收益,并不是授予员工确定的财产。因此,股票增值权在授予日是不征税的。2.可行权日:一般股票增值权计划都会规定一个行权限制期,行权限制期满后的当天为可行权日。只有在可行权日之后,员工才能在行权有效期内择期行权。因此,对于股票增值权计划,员工在可行权日也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可行权日也不应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人行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实际行权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计算出授予人实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因此,实际的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规定月份数的计算。根 据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算。由于股票增值权计划从授予日到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是不得少于1年。因此,对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义务 人而言,规定的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 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的规定,划分境内、境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