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2024-05-20 04:17

1. 北京市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大病医保”二次报销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②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大病医保来支付。
一、老家的农合医疗可以在上海报销吗?
可以异地报销。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二、北京医保卡报销范围及比例
1、医保卡的报销是只限于在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公式为:(总费用-门槛费-自费-超支费用)(75+年龄0.2)%,正常情况下,实际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
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乙类药品报销80%,床位费有限额,按规定的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也不能报销。
2、医保卡的报销额度是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1年内的累计值)。
3、医保卡里的钱可用于指定药店买药和支付门急诊费用,但不属于报销范畴,因为医保卡里的钱就是医保个人账户的钱。
4、大病保险报销,参保人员患大病后,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三、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1、起付线8000元:不含基本医保起付线以下个人自负费用,应含民政优抚补助和贫困患者医疗救助额度,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每次住院基本医保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包含在大病报销起付线标准以内。8000元起付线为年度免赔,一年只能扣除一次。
2、赔付标准实行“分段比例,由低到高,累进补偿”的办法:分段比例为50%、60%、70%,其中:8000元至30000元(含)赔付50%,30000元至50000元(含)赔付60%,50000元以上赔付70%。
3、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情况: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非公立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非正常转诊就医和省外公立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按照相关政策报销后的自负合规费用按照60%的比例纳入大病保险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计算。
4、大病保险报销的最高金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金额为每人每年50万元。
5、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交通意外自伤,参合居民在基本医保基金补偿后,合规自付费用全额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植入机体大型材料费在3万元范围内基本医保基金补偿后的费用全额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3万元部分不予补偿。参保的城镇居民上述合规费用按照现有相关政策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市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2. 北京大病保险政策

法律分析: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线(不含)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 北京市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法律分析:“大病医保”二次报销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②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大病医保来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市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4. 关于北京地区,大病医疗保险办理。

大病医保办理流程。
一、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范围
1、城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个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镇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5. 关于北京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您又知道多少呢

我国医保分为两部分,一种是基本医保,一种是大病统筹,其中大病统筹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目前只能做到市级统筹。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的大病统筹。关于北京市大病统筹的具体事宜有什么呢,我即将为您介绍。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关于北京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健康,人们开始关注大病保险。目前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国家医保政策也在积极实施,其中就有北京市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的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即规定一个起付线,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完全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而定,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支付。
一、大病统筹的原则
大病统筹额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互助互济,风险共担;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二、统筹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统筹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范围:
1.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除了紧急抢救);
4.因自杀导致治疗的(除了精神病发作);
5.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6.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7.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8.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大病统筹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有着很大的不同,大病统筹的报销比例也会根据保险费用及年龄的不同而不同,并且参保人员需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才能获得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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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农合大病统筹政策解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年新农合大病统筹政策解读,欢迎阅读。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定义和局限性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级统筹,通过全国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我已经在单位入了医疗保险,还需要投保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吗?”这是一位刚刚分配到国企工作的张丽发出的疑问。的确,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带有类似疑问的人们不在少数。

关于北京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您又知道多少呢

6. 北京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北京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需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及相关的文件。该规定是为了保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时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一、参保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交费标准及交费时间:
1、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4、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
6、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按月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三、大病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及报销范围: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新政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大病医疗救助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和比例不变。大病医疗救助金将按90%比例予以支付,转往异地治疗的,大病医疗保险按90%比例支付。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至最高40万元部分,由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比例为10%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文章职工大病此外,城镇职工医保大病医疗救助的缴费金额不变。

7. 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险

建议你拨打12333查询具体情形!北京市城镇医疗保险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第三条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第四条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参保人员,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三)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第六条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第七条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次年或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第八条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第九条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住院的医疗费用;(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第十条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第十一条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第十四条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第十六条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第十七条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八条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第二十九条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第三十条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于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视同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第三十一条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按照本市征地农转非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超转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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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险

8. 北京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梧桐树保险网帮您解答疑惑~您好,各地区的大病医保范围都有一定的差异。其中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村儿童白血病、结肠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感染、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血友病、肺癌、食道癌、甲亢、胃癌、直肠癌、脑梗死、慢性粒细胞白血病、Ⅰ型糖尿病、急性心肌梗塞、唇腭裂等20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医保范围中。而对于有些地区,大病医疗保险所保障的大病,并不是按照病种来界定的,而是按照居民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来界定。对于属于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所剩余的医疗费用,才会被纳入当地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来进行第二次报销。今年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是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障机构按照:0到4万元以下的费用按照85%的比例报销,4万元到8万元以下按照90%的比例报销,8万元以上按照95%的比例报销。每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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