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4-05-17 07:59

1.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
  (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
  (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
  (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
  (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开发、利用、文化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所属的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绿化、旅游、农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鼓励利用大运河遗产宣传周等形式,举办展示大运河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活动。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培训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第十条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分段分级制定保护措施;确定遗产区、缓冲区范围,限定遗产区、缓冲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减少城乡建设、航运、游览等对大运河遗产的负面影响,协调遗产保护与沿线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需要,分级划定缓冲区范围为一级缓冲区和二级缓冲区。第十一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会同市文物、规划等部门以及实施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的有关单位编制,经征求市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遗产河道: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
  (二)遗产点:长虹桥、长安闸。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领导。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大运河遗产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预警事件;
  (二)收集大运河遗产监测数据,提交监测报告;
  (三)负责大运河遗产的研究、展示和档案资料等收集工作;
  (四)依法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执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募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新闻媒体、各类文化教育机构和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第九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与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水利、航道、港口等专项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遗产构成要素;
  (三)遗产综合评估;
  (四)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
  (五)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
  (六)遗产展示、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建议;
  (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设置大运河遗产标志牌以及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界桩,并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第十二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除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景观维护、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建设、航道和港口设施建设、跨河桥梁和隧道建设、游船码头和建筑物修缮等必要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采石等作业。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工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第十三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大运河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3.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包括:

  (一)浙东运河河道:西兴运河(钱清顾家荡至迎恩门段)、绍兴环城河、城内运河(迎恩门至都泗门之间的上大路河、萧山街河、蕺山河香桥至长桥段、都泗河)、山阴故水道(都泗门至曹娥老坝底)、虞余运河(百官赵家坝至五夫长坝段)等;

  (二)遗产点:古纤道(钱清板桥至柯桥上谢桥)、八字桥、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

  大运河沿线具有保护价值的运河聚落遗产、运河水利工程与航运设施遗产、文物遗存以及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等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依照本条例予以保护。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并决定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及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开展相关组织、协调与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编制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报批重大建设工程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定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第七条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与绍兴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与区人民政府编制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批准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九条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体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和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的构成、现状评估;

  (二)分类分段分级保护的重点、标准、措施;

  (三)确定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具体范围,限定核心区、缓冲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

  (四)考古、遗产展示、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整治、岸线管理保护等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建议;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与区人民政府组织普查、编制和修订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规定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明确为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逐一建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象权属等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4.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遗产河道: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

  (二)遗产点:长虹桥、长安闸。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领导。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大运河遗产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预警事件;

  (二)收集大运河遗产监测数据,提交监测报告;

  (三)负责大运河遗产的研究、展示和档案资料等收集工作;

  (四)依法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执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募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新闻媒体、各类文化教育机构和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第九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与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水利、航道、港口等专项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遗产构成要素;

  (三)遗产综合评估;

  (四)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

  (五)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

  (六)遗产展示、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建议;

  (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设置大运河遗产标志牌以及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界桩,并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第十二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除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景观维护、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建设、航道和港口设施建设、跨河桥梁和隧道建设、游船码头和建筑物修缮等必要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采石等作业。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工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5.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第七条 国家实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制度。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总体规划、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构成。
  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水利、航运、环境等规划相协调。
  大运河遗产保护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制定保护措施。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第九条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第十条 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范意义显著的,可以公布为大运河遗产公园。第十一条 大运河遗产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大运河遗产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发布监测巡视报告。
  大运河遗产监测由国家、省级和市级监测系统构成,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大运河遗产巡视由国家和省级巡视系统构成,包括定期巡视和不定期巡视。第十三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受到损害的大运河遗产,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的遗产所在地保护机构,必须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并公布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6. 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浙东运河上的水利工程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村镇以及各类相关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在浙东运河上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利工程设施,也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段保护、属地管理。第五条 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规划、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第八条 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对大运河遗产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

  对大运河遗产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和管理权属不明确的可移动文物,应当由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相关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第九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文物、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环保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审批有关建设工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组意见。第十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订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分类制定保护措施。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进行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但对属于水利、水运工程建设的,可以在设计文件中编制文物保护篇章,不单独进行遗产影响评价。第十二条 在下列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水利设施、水运设施和其他重大基础设施及景观等工程建设外的其他建设:

  (一)浙东运河进入余姚界至曹墅桥段;

  (二)余姚市丈亭镇慈江至江北区刹子港小西坝段;

  (三)宁波三江口(新江桥、甬江大桥、江厦桥之间的水域及海上茶路启航地遗址和庆安会馆遗产区)。第十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标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第十四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有利于文化传承,有利于改善沿线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定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五条 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确保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

  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范意义显著的,可以辟为大运河遗产博物馆。第十六条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遗产保护标志、标识及界桩;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在大运河河道上违法设置网箱、拦河渔具;

  (四)倾倒、堆放垃圾和超标排放废污水;

  (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产安全的物品;

  (六)擅自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打井、打桩等危害遗产安全的行为;

  (七)建造坟墓;

  (八)其他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的行为。

7. 2014年6月22日,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宣布“京杭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

  在世界上所有的人工运河中,中国大运河开凿较早、规模最大、线路最长、延续使用时间最久,而且目前仍在使用,是人类历史上超大规模水利水运工程的杰作,被《国际运河古迹名录》列为世界上“具有重大科技价值的运河”。
  大运河既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象征之一,也是世界运河史上的里程碑,被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在《国际运河古迹名录》中列为最具影响力的水道。涉及8个省、直辖市35个地市的大运河遗产整体申报世界遗产,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遗产共计包括65个遗产点和31段河段。

  中国大运河项目遗产点(65项)
  【北京,4项】
  1、昆明湖及绣漪闸
  2、广源闸、高梁闸、澄清上闸、澄清中闸
  3、南新仓
  4、平津上闸
  【天津,1项】
  1、天妃宫遗址
  【河北,8项】
  1、红庙村金门闸
  2、马厂炮台及军营遗址
  3、捷地分洪设施
  4、东光码头沉船遗址
  5、连镇谢家坝
  6、华家口夯土险工
  7、郑口挑水坝
  8、油坊码头遗址及险工
  【山东,10项】
  1、苏禄王墓
  2、临清片区
  3、东昌府运河大小码头
  4、阿城盐运司
  5、济宁枢纽
  6、南旺枢纽
  7、济宁东大寺
  8、会通河节制闸群
  9、通惠闸
  10、微山县乾隆御碑
  【河南,2项】
  1、含嘉仓遗址
  2、回洛仓遗址
  【安徽,1项】
  1、柳孜运河码头遗址
  【江苏,25项】
  1、龙王庙行宫
  2、窑湾镇历史街区
  3、双金闸
  4、清江大闸
  5、清口枢纽
  6、洪泽湖大堤(包括险工、救生桩、水志、信坝、碑刻等)
  7、吴公祠
  8、镇水铁牛(高良涧铁牛、邵伯铁牛、三河铁牛、高家堰铁牛、马棚湾铁牛)
  9、瘦西湖
  10、普哈丁墓
  11、两淮都转盐运使司衙署(仅门厅)
  12、扬州盐业历史遗迹(个园、何园、汪氏小苑、汪鲁门盐商住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等)
  13、盂城驿
  14、邵伯古堤
  15、邵伯老船闸
  16、邵伯码头
  17、清晏园
  18、总督漕运公署遗址(不含博物馆)、淮安府衙正堂、镇淮楼
  19、丰济仓遗址
  20、清江浦楼
  21、淮安钞关遗址
  22、天宁寺行宫(含重宁寺)
  23、西津渡古街
  24、清名桥历史街区
  25、盘门
  【浙江,14项】
  1、分水墩、落帆亭
  2、长安闸
  3、南津镇历史街区
  4、杭州凤山水城门遗址
  5、杭州富义仓
  6、洋关旧址
  7、通益公纱厂旧址
  8、杭州拱墅运河历史街区
  9、水利通判厅遗址
  10、西兴过塘行及码头
  11、清水闸
  12、永丰库遗址
  13、宁波水则碑
  14、宁波庆安会馆
  河道(31项)
  1、通惠河段主线
  2、玉河故道
  3、长河
  4、北运河段主线
  5、南运河段主线
  6、会通河段主线
  7、小汶河
  8、中河段主线
  9、淮扬运河段主线
  10、宝应宋泾河
  11、宝应明清运河故道
  12、高邮明清运河故道
  13、邵伯明清运河故道
  14、古邗沟故道(邗沟东道,扬州城区段)
  15、镇江城区运河故道
  16、常州城区运河故道
  17、无锡城区运河故道
  18、现京杭运河无锡至苏州段
  19、苏州城区运河故道
  20、现京杭运河苏州至吴江段
  21、江南运河吴江-嘉兴-杭州段
  22、杭州中河-龙山河
  23、钱塘东段
  24、浙东运河主线
  25、卫河(永济渠)段主线
  26、通济渠—荥阳故城段
  27、汴河遗址商丘南关码头遗址段
  28、汴河遗址百善老街及柳孜码头段
  29、汴河遗址宿州段
  30、汴河安徽泗县—江苏泗洪段
  31、淮河口段

2014年6月22日,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宣布“京杭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

8. 将于2014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话中国大运河 包括京杭大运河 隋唐大运河以及浙

遗产名称:中国大运河
入选时间:2014年
遴选依据:文化遗产(i)((iii)(iv)(vi)
地理位置:N34 41 38 E112 28 06
遗产编号:1443
简介:
  大运河始建于公元前486年,包括隋唐大运河、京杭大运河和浙东运河三部分,地跨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浙江8个省市,是世界上开凿时间较早、规模最大、线路最长、延续时间最久且如今仍在使用的人工运河。至今大运河历史延续已250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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