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流程

2024-05-14 20:28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市监信〔2019〕238号)等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ODI)和外商投资企业(FDI)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数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ODI存量权益申报事项      1.申报主体: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2.申报方式:企业自行申报/由银行代申报;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委托银行代为申报。      3.申报流程: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报送2021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数据:      第一步:登录。机构代码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至17位),用户代码为quanyidj,初始密码为20150101Aa,登录后需要修改初始密码,请妥善保管修改后的密码。      第二步:填报数据。登录后按照“存量权益—ODI存量权益登记—选择2021年—点击新建”流程填写相关数据。应按第一层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报表相关科目填写。填报币种为美元。      提示      1.未及时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主体,将被外汇局业务管控,暂停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2.境外投资存量权益逾期未申报的,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FDI“多报合一”申报事项      1.申报主体: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方式:企业自行申报。      3.申报流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2021年度年报数据。填报币种为人民币。      4.修改或补报流程:2022年6月30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年报数据修改;2022年7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进行年报的补报或修改。      提示      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咨询电话      山西省分局        0351-4922490      大同市中心支局  0352-5031399      阳泉市中心支局  0353-2565110      晋中市中心支局  0354-3119103      长治市中心支局  0355-2085272      晋城市中心支局  0356-2061002      临汾市中心支局  0357-2680052      吕梁市中心支局  0358-8219056      运城市中心支局  0359-2293229      朔州市中心支局  0349-2030486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流程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怎么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怎么申报
一、访问路径

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二、服务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可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可在线查询行政许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提供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申请功能。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材料是否完备在线预审功能【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怎么申报【提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怎么申报
一、访问路径

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二、服务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可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可在线查询行政许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提供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申请功能。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材料是否完备在线预审功能【回答】
今后,浙江省辖所有可网上办理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业务,都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一口办理。【回答】

3.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

(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 PAYMENT”或“NRA 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
3.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22号文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2.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
3.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 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内居民应在收付款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中,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其既涉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的有关规定申报以下数据: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出口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此外,当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五)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等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96)汇国发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申报其境外账户变动及余额情况。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