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附加税税率

2024-05-16 03:35

1. 2020年附加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附加税具体包括以下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增值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地方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一致,为按季申报。法律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2020年附加税税率

2. 2020年附加税税率

法律分析:附加税税率:
1、城建税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3. 2020年上半年附加税率是多少

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教育费的附加税率为3%,城建税根据地区的不同被分为三个档次的税率为7%、5%、1%。地方教育附加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020年上半年附加税率是多少

4. 2021年附加税税率

法律分析:2021年最新的教育附加税税率如下:城建税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随正税加征的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时期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种种附加税,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归地方支配,属于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如农业税附加、外国企业所得税附加等,附加比例都比较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5. 2021年附加税减免

法律分析:教育费附加减免最新规定,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国务院决定从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法律依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第一条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二条 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2021年附加税减免

6. 2022年附加税减半征收政策

小规模缴税人
增值税
2022年3月31日前:
增值税减按1%;
当季度总收入45万以下时,普票及无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原适用3%的普票及无票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对应附加税也无需交纳。
专票按3%征收增值税
附加税等
六税两费减半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两费免征
季度总收入不逾越30万(月度申报不逾越10万)时,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免征。
企业所得税
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
应缴税所得额≤100万元时,实践按2.5%交纳企业所得税
100万元<应缴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实践按5%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缴税人
增值税
加计抵减
出产、生活性服务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仍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15%
留抵退税
符合微型、小型企业、制造业等特别工作,自2022年4月缴税申报期起可以恳求交还增量留抵税额,可分批恳求一次性交还存量留抵税额
附加税等
六税两费减半
一般缴税人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两费免征
月收入额不逾越10万时,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免征
企业所得税
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
应缴税所得额≤100万元时,实践按2.5%交纳企业所得税
100万元<应缴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实践按5%交纳企业所得税

7. 2021年附加税税率

法律分析:2021年最新的教育附加税税率如下:
城建税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随正税加征的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时期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种种附加税,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归地方支配,属于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如农业税附加、外国企业所得税附加等,附加比例都比较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1年附加税税率

8. 附加税减半征收政策2022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即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指的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