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2024-05-03 23:01

1. 甘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法律分析:参保城镇职工报销: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其中,肾衰竭透析治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甘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2. 甘肃省医保报销范围

个人医保卡是不能让别人使用的。医保卡(社保卡)只限本人就医时使用,不能出借给他人。参保人如把自己的医保卡交由他人使用,一旦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当事人自己再生病时,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了。医保卡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用于购药: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支付。2、用于报销:去医院看病,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达到医疗保险起付线且在医保报销范围的,可以使用医保卡报销。3、用于看病:参合人员患病时,可以用医保卡和医保手册去定点医院挂号、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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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门诊报销、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住院报销比例、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4. 甘肃省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法:
 
 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三、职工医疗保险大病起付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门诊慢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项目不再只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在就医后,保险职工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报销:
 
 一、住院患者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首先出示医疗保险卡,然后按医院的等级交纳一定的门槛费,出院后到医院的医保结算处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异地住院患者报销程序
 
 (一)申报结算资料
 
 异地住院报销请携带下列资料
 
 1、住院结帐发票(盖章)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章)
 
 3、出院记录(盖章)
 
 4、使用目录以外药品及特殊诊疗项目的志愿书复印件(盖章)
 
 5、医疗保险卡
 
 6、手续完备的“武汉市蔡甸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单”
 
 (二)结算
 
 异地住院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后凭收单凭据、本人身份证(代领人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结算报销。每月28日至月底暂停报销,次月一日起恢复报销。
 
 三、门诊重症疾病患者报销程序
 
 (一)报销时间
 
 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重症病人的报销时间:1季度为3月份;2季度为6月份;3季度为9月份;4季度为12月份。
 
 其他病种的门诊重症疾病患者每月报销一次。
 
 (二)申报结算资料
 
 1、门诊医疗收据;2、中文处方划单价并盖章;3、检查附检查报告单原件。
 
 (三)结算
 
 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后结算报销金额直接划入本人银行存折。

5. 兰州居民医保 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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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甘肃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新农合报销流程:报销所需资料: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报销流程:1、参保户将报销所需资料备齐后交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由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审核后报镇合作医疗联络员在由镇联络员送区农易办结报中心进行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账指南。2、医院直接报账:因疾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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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甘肃省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报销大概限额如下:
门诊补偿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甘肃省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8. 兰州居民医保 报销范围

一、兰州市异地就医报销人员范围兰州市医疗保险异地看病,可以报销的,仅限以下情形:1、参保人员异地安置;2、出差探亲;3、经批准转外就医人员。二、费用支付方式和提交的资料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以下资料回兰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1、医疗机构等级证明;2、医疗机构收费票据;3、费用汇总清单;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5、本人社保卡复印件。三、费用报销办法1、异地安置和出差、探亲人员按照兰州市参保人员身份,根据兰州市就医的相关规定报销;2、转外就医人员,参保城镇职工先个人自付20%,其余80%按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参保城镇居民在兰州市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报销。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因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出差探亲等期间在异地住院治疗。第十条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就诊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等级证明、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限办理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限办理异地安置人员)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第十一条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按《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05年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相关规定审核,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类别和比例报销。(一)异地安置医疗费用。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按兰州市参保城镇职工有关规定报销。(二)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经批准符合转外就医的,参保城镇职工先个人自付20%,其余80%按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参保城镇居民在兰州市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报销。(三)出差、探亲等医疗费用。符合急诊急救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身份根据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而产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先个人自付50%,剩余部分按照兰州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保报销相关标准、比例给予报销。(同一病种参保年度内仅限报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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