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2024-05-18 17:04

1.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坚持正确方向。要做到“四坚持”、“四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社区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群众性,防止走“官办”道路;坚持民主性,防止变成领导干部“小金库”。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要通过上述工作,做到办会方向正确,办会质量提高。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2.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什么?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1983年在黑龙江省的农村诞生了第一个后来被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在政府先默许后
承认的政策下,此后这类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农村建立、发展起来,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乡(镇)级“农村合作基金会”
17400个,村级合作基金会112500个,分别占乡(镇)总数和村总数的36.7%和15.4%;农民们庆幸地想:自己的“银行”总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务于农业
生产了吧?事实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累计投放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达到1515亿元;其中1996年投放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占
其当年投放总额的比重高达43.3%,投放于农村生活服务方面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19.9%,这两项支农资金合计占其投放总额的63.2%,大大地高于农业银
行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所占的比重。但好景不长,1999年1月,在“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的旗帜下,国务院一个3号文件否定了农民们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
的“二次创业”——“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了。

3.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的基金的合作

七、我国与农发基金的合作1979年7月,中国代表团利用在罗马参加《世界农村改革和乡村发展大会》的机会,与农发基金官员进行接触,开始了双方的合作往来。1979年冬季,中国代表团在参加粮农组织大会的同时,与农发基金官员协商入会事宜,后于1980年正式加入农发基金,并承诺认捐。1980年下半年,中国提出北方草原与畜牧发展项目的申请,与农发基金开始了实质性的合作。随着业务的发展,双方的高层官员互访也日趋频繁。农发基金的前三任总裁:阿尔苏丹、苏德里、雅泽利都曾先后访华,并会见了我国领导人;我国家领导人访问意大利时,也都会见了当时在任的总裁等高层官员,为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做了大量工作。我国自1980年加入农发基金以来,已累计向农发基金认捐3033.85万美元,其中:初始认捐60万美元和6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补充资金认捐130万美元;第二期补充资金认捐180万美元;第三期补充资金认捐800万美元;第四期补充资金认捐850万美元;第五期补充资金认捐1000万美元。作为第III类成员国,中国在与农发基金合作早期时间内曾交替使用过高度优惠贷款和中度优惠贷款。自1987年以后,农发基金一直向中国提供高度优惠贷款。到目前为止,农发基金共向我国提供了16笔优惠贷款,协议贷款额4亿美元。农发基金贷款项目覆盖了我国的17个省(市、自治区)的150个贫困县(市),约有900万贫困农民直接受益。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的基金的合作

4.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介绍

2006 年12 月, 银监会出台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准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批准在农村可以设立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全资子公司。 并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2007 年 2 月 4 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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