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发布

2024-05-05 04:35

1.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发布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2015年9月2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发布

2. 什么是流动性定风险,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

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2015年9月2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具体如下: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应当按月报送。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确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定期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商业银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
(三)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
(八)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
(五)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六)压力测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报告。
当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时,银监会应当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因素,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
(八)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对其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重大流动性事件时,银监会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低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

3.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4. 哪位能提供《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2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3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6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11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1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监测	13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15
第四章  附  则	18
   附件一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
   附件二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说明
附件三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
附件四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七)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应当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流管理。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
(四)负债和融资管理。
(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压力测试。
(七)应急计划。
(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
(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应当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
(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
(三)对重要币种现金流的单独测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包括现金流缺口在内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对银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情况进行前瞻性分析。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前提,定期对各项假设前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建立适当的预警指标体系。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标准。
(六)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增加。
(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八)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信用评级下调。
(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对手要求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限额,包括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等。
(二)制定和调整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三)对限额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超限额情况应当依规定程序得到事前审批,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并合理问责,对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和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实施融资管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高表内外负债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押品、融资市场等的分散化程度,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二)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检验市场融资能力。
(三)加强对融资抵押品的管理,准确计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资产数额,评估资产的抵押能力,提高通过抵押融资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价格等重要指标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设立适当的日间流动性风险指标,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需求。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当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至少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加大压力测试频度。
(二)压力测试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针对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三)压力测试的假设情景应当审慎合理,对假设理由应当进行详细说明。
(四)应当明确抵御流动性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应当不低于一个月。
(五)压力测试应当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压力情景对各项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必要时,应当针对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银行或市场流动性危机,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必要时应当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并具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抵御流动性压力。
(八)测算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确定风险限额、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其市场影响力,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至少应当包括银行评级被大幅降低的情况。
(二)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及各部门在应急计划实施中的权限和职责。
(三)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和负债方应急措施,列明压力情况下的应急资金来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可靠、充分。
(四)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受到流动性转移限制影响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五)至少每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并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
(六)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应当加强与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沟通,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与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确保其满足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出需要。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获取资金时没有法律、监管和操作上的障碍。
(二)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可交易性及变现程度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时期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大检验频度。
(三)制定明确的书面制度,确保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拥有实际控制权。其他部门动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额度,应当事前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商业银行无论采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都应当确保对集团层面、法人层面和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负债,减少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资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对其他币种的流动性风险可以进行合并管理。
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期限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根据需要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价值和构成的监测。
(六)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情况。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快速变现的资产。
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减去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第三十七条	 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
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00%。
第三十八条	 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
 
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
第三十九条	 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比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如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需要之外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中。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维度的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应当涵盖从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3年、5年到超过5年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上述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
    银监会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1个月以下、1-3个月、6个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类别和所在地,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进行融资时,银监会还应当监测抵押率以及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预期可变现价值。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商业银行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可包括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等。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资产的转移受限等迹象,应当及时分析其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监会分析市场流动性时,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等。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监会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经营模式、复杂程度和流动性风险特点,采用商业银行内部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其他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经营模式、复杂程度和流动性风险特点决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内部监测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演练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银监会报送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情景和假设、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进行的事后检验结果,以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计划的调整情况。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相关的流动性安排。
(一)商业银行评级出现重大下调。
(二)商业银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商业银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四)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管理的重大调整。
(七)集团、母行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信用评级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八)集团或母行出现流动性困难。
(九)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外资法人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决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当特别说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主要监测指标及简要分析。
(六)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七)压力测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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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流动性风险的转移和避险方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摘要】
流动性风险的转移和避险方法【提问】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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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的转移和避险方法

6. 对流动性风险实施融资管理和融资抵质押管理是怎么回事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2014年2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构建了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对于推动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引入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的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也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摘要】
对流动性风险实施融资管理和融资抵质押管理是怎么回事【提问】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2014年2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构建了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对于推动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引入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的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也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回答】

7. 金融风险的分类有哪些

金融风险大体可以分为8种,

按成因分类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

按市场主体对风险的认知可分为: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按金融风险能否分散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信用风险

狭义的信用风险:因交易对手无力履行合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违约风险。

广义的信用风险: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金融机构信用的影响,使金融机构的实际收益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遭受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的一种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

狭义的市场风险: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交易头寸由于市场价格因素的不利变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广义的市场风险: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交易头寸由于市场价格因素的变动而可能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广义的市场风险充分考虑了市场价格可能向有利于自己和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可能带来潜在的收益或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201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为,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狭义的操作风险:金融机构的运营部门在运营的过程中,因内部控制的缺失或疏忽、系统的错误等,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广义的操作风险: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

五、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

法律风险:一种特殊的操作风险,指金融机构与雇员或客户签署的合同等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或法规,或有关条款在法律上不具备可实施性,或其未能适当地对客户履行法律或法规上的职责,因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合规风险: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六、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交易对手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时,由于别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七、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因受公众的负面评价,而出现客户流失、股东流失、业务机遇丧失、业务成本提高等情况,从而蒙受相应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金融风险的分类有哪些

8. 如何处置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全球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重大风险之一。国内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一再表明,银行倒闭风险多以流动性枯竭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宏观经济下行时期,伴随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的建立,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存款“搬家”将成为新常态,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显得越加重要。加之金融脱媒化、互联网化和投资多元化进程加快,存款来源不确定性增加,对银行处置流动性风险的效率提出了新挑战。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均衡、资产变现能力较差、信贷资产质量较低、流动性负债比例较高等问题较为突出,流动性管理不足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具有较大影响。面对风险成因日渐复杂、监管日趋严格的风险管理环境,农村信用社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显得尤为迫切。
一、流动性风险的概念和分类
(一)流动性风险的概念
根据银监会于2014年3月实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解释,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由于商业银行高杠杆率的经营特点,流动性风险管理已成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风险之一,是一种综合性风险,是商业银行实现持续经营管理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要内容。
(二)流动性风险的分类
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地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因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快速传播性和巨大冲击破坏力等特点,有时被称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极易导致银行“猝死”。
二、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
2010年4月,银监会颁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提出具体方案,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倡导的方法改进风险管理水平,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应用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管理工作中。
目前,农村信用社全面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相对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来讲还比较滞后。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仅限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测算,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重视不够,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尚未将流动性风险管理列入风险管理范畴。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过去十年,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辉煌十年。农村信用社通过飞速发展,各项业务规模迅速扩张,但是在猛上台阶的过程中,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还没有从粗放的管理模式中走出来,内部管理水平严重滞后,风险管理理念及手段仍然落后。
1.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所有金融机构几乎不存在流动性风险,即便是个别单位出现了流动性问题,各级政府、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也会倾力支持,风险很容易得到及时化解。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国家不再为银行兜底,无形中增强了流动性风险。农村信用社长期背靠国家信誉,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普遍缺乏危机感,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流动性风险重视不够,缺乏对本机构流动性风险引发破产倒闭可能的思考。
2.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系统不完善
当前,农村信用社还未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信用社内部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早期预警机制、中期防范与转移的控制机制、后期降低风险损失的挽救机制。
风险管理只是停留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未将流动性风险纳入日常管理,没有专门的部门、人员以及系统来管理流动性风险,不能在事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事后及时报告并引起重视,没有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未能通过资产负债错配表有效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忽视流动性风险预警、分析和评估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
3.流动性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只重视资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导致农信社管理人员普遍存在重视资金投放、轻视信贷管理,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尽管近年来农信社引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逐步构建起资产总量、计划和规模的管理体系,但风险管理还处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阶段,流动性风险管理比较粗放,从而导致大部分农信社、农商行没有专业化的团队研究和管控流动性风险,掌握并熟练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型、指标体系和压力测试分析等流动性风险管理专业技能的员工微乎其微。
4.流动性管理指标体系尚存缺陷
目前,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流动性评价的主要指标是存贷比、备付金比例和资产流动性比例。这些指标内容比较单一,不能完全反映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状况。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的不断拓展,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逐步使用和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多元化融资渠道导致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不同市场间高度相关,流动性风险蔓延速度加快,影响范围不断增强,仅仅依赖单个流动性指标的良好表现已不能完全反映农村信用社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状况。此外,随着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规模不断加大,表外业务对农村信用社流动性的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单纯通过表内业务数据监测流动性风险已不能全面反映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5.潜在流动性风险客观存在
农村信用社资产业务单一,贷款户多、面广、额小, 存款以定期居多,存贷比一般也不高,资产的流动性较强,几乎没有流动性风险。但是,随着近几年农村信用社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临时存款、保证金存款、以组织资金为目的的理财产品增加,现代化支付业务在农村地区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P2P、民间借贷、移动支付、网上支付以及自助支付发展迅猛,其负债的波动性在不断加大,传统的柜面资金头寸管理模式已滞后于业务发展,加之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农村信用社潜在流动性风险客观存在。
三、农村信用社优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
针对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现状和问题,大竹县农村信用社围绕强化风控和规范管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文件以及应对措施。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为打好这场未知的攻坚战,4月17日,大竹县联社及时出台了关于印发《大竹县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全县员工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继续深化、银行破产法呼之欲出,农村信用社面临多重挤压,加之互联网金融、P2P、民间借贷、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以及鼓励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创新的政策,使农信社在流动性管理中面临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在增加,对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
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在目前新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国内经济下行经济大环境下,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利率市场化步伐加速推进,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尤其是金融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息差空间明显缩小、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以及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导致目前对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流动性风险特征的深刻变化,全面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流动性不足会产生挤兑甚至倒闭,流动性过剩会压缩信用社盈利水平,无法实现股东预期回报。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与本金融机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财务实力相匹配。通过借鉴吸收国际、国内同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主动采取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要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银行经营利润的最大化。
(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系统
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本机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机构经营战略、业务特点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从强化监督与控制着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立健全包括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应急计划等内容的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各条线与部门职能和责任,对流动性风险真正形成硬性约束,使监管部门的作用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二是建立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成立流动性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对大额资金异动、存贷款异常和流动性状况等方面的监测和预警情况建立及时报和日报制度。三是健全流动性风险问责机制,形成刚性约束要求,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战略意图能够在各个层面具体工作之中得到严格执行。对管理不到位、发生流动性风险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以及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处置不力的,农信社将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尽可能地保持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打造流动性风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要全面分析农村信用社当前人才培养的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根据各类人才成长的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提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培训机制、内容和方法,实现人才培养总量目标、结构目标和机制目标的有机统一,促进人才总量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相适应,人才结构同农村信用社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人才培养机制同各类人才成长的特点相适应,人才素质同当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同时,坚持将加快本单位人才培训同引进同业专业人才和招聘有专业背景的高校毕业生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打造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四)加强存贷款的流动性监测
流动性管理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加强对存贷款的流动性进行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大额存款的流动、余额、结构及流向等关键性指标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同时设计压力情景,计算压力情景下相关指标的可能变动,根据测试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并开展扫街、扫商户、扫集贸等上门走访活动,明确专人上门进行宣传和维护,从源头上防止大额存款流失。在目前国内经济形势纷繁复杂,人民思想意识和社会经济多元、多变、多样化发展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宣传引导,建立健全了舆情监测体系,明确舆情监督员,执行舆情值班制度,于每日上、下午在网站、微信、微博、论坛、贴吧等传播媒体通过关键词实施定向监测与全网监测,一旦发现涉及农信社负面报道或误导性言论,及时跟帖澄清事实,及时上报舆情监测情况,正确应对并向县联社报告,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若发现有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不当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应在第一时间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五)大力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农村信用社要采取多种措施,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考虑盈利性,对资产负债进行结构性调整。优化储备资产结构,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准备。根据资产的流动性配置各类资产,确定相互间的配比关系,构建适宜的资产结构,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流动性风险防线。一要提高零售类客户的存款比重,增加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形成合理的来源与使用分布结构,以获得稳定的、多样化的现金流量;二要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三要提高主动负债能力及筹资能力,改善期限结构错配状况;四要降低信贷资产占比,提高非信贷资产比重,实施稳健的信贷投放政策,加强信贷资产管理,全面改善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提升资产流动性;五要逐步提高票据贴现、质押贷款比重,增强信贷资产的变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