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法的内容是什么

2024-05-17 16:55

1. 军人保险法的内容是什么

对不起了战友,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目前(至少在今年11月27日下午,退役军人事务部召开宣传工作座谈会以前)并没有制定、颁发(对于《退役军人法》类似的法规,退役军人事务部依据我国《立法法》还是没有权限的)《退役军人法》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有效的《退役军人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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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的内容是什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 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第十四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十五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第十八条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第二十条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第二十一条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第二十二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 军人保险法的内容

军人保险法是国家关于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透 病等风险时,以保险特有的方式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或国家元首发布。制定军人保险法的目的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弥补军人因职业风险而造成损失,以维护军队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1997年3月颁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1998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为保障军人保险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提出“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适用军人的社会保险法律。”同年10月,军队人大代表、总后勤部副部长丁继业建议尽快审议出台《军人保险法》,实现伤亡有补偿,现役有积累,退役有保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同意了人大财经委的意见。1999年以来,军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主动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保险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调研论证。2010年初形成《军人保险法(草案)》,并向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丁继业代表表示,目前呈报、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制定《军人保险法》,应在全面总结十多年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现行政策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一)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对执行军事训练、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科研试验等任务中牺牲伤残的官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两项制度都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二)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负担,设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补助。(三)拓展军人保险覆盖范围。军人配偶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奉献和牺牲的特殊群体,应将现行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纳入军人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四)确立军地保险政策衔接机制。军人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需要地方政府来落实,应对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衔接政策作出法律规范,增强军人保险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五)搭建军人保险发展平台。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军人保险法》在规范基本保险项目的同时,还应当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发展趋势、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补充保险问题作出前瞻性规范,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效能。(2012年4月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军人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依法参加军人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保险法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军人保险法是国家关于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透病等风险时,以保险特有的方式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军人保险法的目的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弥补军人因职业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以维护军队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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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介绍

为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经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2012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分总则、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基金、保险经办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9章51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介绍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7. 军人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

1997年3月,由解放军三总部联合组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办公室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98年7月,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出通知,向全军印发《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至此,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启动。1998年7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委员会成立,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王克任委员会主任。1998年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出台《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后率先施行的第一个军人保险险种。即日起,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除得到原有抚恤金外,还将得到一笔比抚恤金有较大幅度提高的保险。根据《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设立的险种,目前已实施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军人伤亡保险,主要是针对军人因战、因公伤亡而设置的,保险对象为全体现役军人。军官和士官需要个人按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军人伤亡分为9个等级。其中,死亡分烈士和因公牺牲两个等级,伤残分7个等级。伤亡保险主要体现军人职业风险性、牺牲性的特点,使军人因战、因公发生伤亡时,在享受抚恤金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而设置的,保险对象为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和全体士兵。军官和士官每人每月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的补助,逐月计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给付一定数额的退役医疗保险金。

军人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

8. 军人保险的军人保险主要内容

(一)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对执行军事训练、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科研试验等任务中牺牲伤残的官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两项制度都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二)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负担,设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补助。(三)拓展军人保险覆盖范围。军人配偶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奉献和牺牲的特殊群体,应将现行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纳入军人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四)确立军地保险政策衔接机制。军人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需要地方政府来落实,应对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衔接政策作出法律规范,增强军人保险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五)搭建军人保险发展平台。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军人保险法》在规范基本保险项目的同时,还应当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发展趋势、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补充保险问题作出前瞻性规范,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