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2024-05-15 17:47

1.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2.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如下: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2、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每年可扣除4800元;技能职业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可抵扣3600元。3、大病医疗: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部分的医药费用支出,每年可抵扣金额不超过有60000。4、住房贷款利息:首套房贷款利息可参与个税抵扣,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5、住房租金:工作城市没有房产,可以执行住房租金抵扣。不同城市的抵扣标准为每月800元、1000元、1200元。6、赡养老人(1)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每年可扣除24000元。(2)非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X,每年可扣除2000元/X*12,X代表兄弟姐妹的个数。个税法中还有一些是可以减税、免税的项目,因此如果有合法的可以减税的金额,是可以用来抵扣个税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3. 个人所得税法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4.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

5.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6.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7.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免税项目有以下,但不仅仅限于以下的: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8.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1、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又叫附加专项扣除,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