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2024-05-18 13:35

1.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分别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或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蔬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省级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按照与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集中连片原则,根据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确定的、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水土易于流失、生态环境脆弱的山丘薄地。第四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2.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具体的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3.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第九条 各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每3年编制一次公共管护支出规划,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第十条 每年2月底前,各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当年中央及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表格见附表1)、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理情况(表格见附表2)、当年补偿性支出数额以及公共管护支出使用计划 (表格见附表3—1、3—2、3—3、3—4)和政府采购计划(表格见附表4—1、4—2、4—3)。第十一条 对已确定的各管护单位需要购置的森林防扑火器材、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监测设备,由省林业局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各市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理情况检查合格后,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补偿基金。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设置专账,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要在金融部门建卡,将劳务费或补偿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公共管护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公共管护支出凭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4.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补偿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偿对象是承担中央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林业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补偿性支出4.5元, 用于补偿区域内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经营者(所有者)的补偿费,每年每亩4元;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每年每亩0.5元。公共管护支出0.5元,用于补偿区域内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第七条 补偿性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专职护林员和技术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劳务费补助数额。补植和抚育费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二)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补助给林农个人,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理、保护、补植和抚育责任。(三)乡(镇)集体所有有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四)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报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的劳务费每亩不低于4元。补植和抚育费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五)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全部补助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逐年提高。(六)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参照第(五)款规定办理。第八条 公共管护支出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原则,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防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重点公益林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5.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6.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7.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 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 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补偿标准

8.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第二十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由军队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同时废止。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