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学院章程的设置

2024-05-05 22:08

1. 孔子学院章程的设置

第十九条 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办机构是所在地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有从事教学和教育文化交流并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二)申办机构所在地有学习中国语言和文化的需求;(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条 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向孔子学院总部提交申请,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办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申请函;(二)申办机构简介、注册证书、申办机构负责人介绍;(三)用于孔子学院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四)市场需求预测、管理机制及运营计划;(五)经费筹措及管理;(六)孔子学院总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孔子学院总部对申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文件资料审查、当面听取报告、实地考察、专家咨询等。第二十二条 孔子学院总部批准申办后,与申办者签订协议并颁授孔子学院铭牌。

孔子学院章程的设置

2. 孔子学院章程的介绍

孔子学院致力于适应世界各国(地区)人民对汉语学习的需要,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中国与外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构建和谐世界从而制定这个文件。

3. 孔子学院章程的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孔子学院。第三条 孔子学院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符合。第四条 孔子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第五条 孔子学院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海外开展汉语教学和中外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第六条 孔子学院应当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教育传统与社会习俗,并且不得与中国有关法律相抵触。第七条 孔子学院不参与同孔子学院设立宗旨不相符的活动。第八条 根据各国(地区)特点和需要,孔子学院的设置模式可以灵活多样。第九条 中国境外具有从事语言教学和教育文化交流活动能力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申办者条件的法人机构,可以向孔子学院总部申办孔子学院。第十条 孔子学院的汉语教学采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孔子学院章程的总则

4. 孔子学院章程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新开办的中外合作设置孔子学院,中方投入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年度项目经费由外方承办单位和中方共同筹措,双方承担比例一般为1:1左右。第二十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所提供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遵照《孔子学院中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5. 孔子学院章程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孔子学院设立理事会。中外合作设置的孔子学院,理事会成员由双方共同组成,其人数及构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 孔子学院理事会负责审议孔子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其预决算,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须报总部备案;中外合作设置的孔子学院院长、副院长的聘任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七条 孔子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孔子学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孔子学院院长应当了解和熟悉中国国情,熟练掌握所在国语言,具有与本岗位工作相称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能力。第二十九条 孔子学院所聘教师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第三十条 孔子学院须按规定期限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及决算,并报经总部审批。中方资产变更、处置须报总部审批。同时,须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总部备案。第三十一条 孔子学院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益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教学服务条件,其积累用于孔子学院持续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二条 孔子学院总部负责组织对各地孔子学院的评估,对违背办学宗旨或达不到办学质量标准的,孔子学院总部有权终止协议。第三十三条 孔子学院总部每年召开孔子学院大会,交流办学经验,研究孔子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孔子学院章程的管理

6. 孔子学院章程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孔子学院提供下列服务:(一)开展汉语教学;(二)培训汉语教师,提供汉语教学资源;(三)开展汉语考试和汉语教师资格认证;(四)提供中国教育、文化等信息咨询;(五)开展中外语言文化交流活动。

7. 孔子学院的设置指南

 为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发展中国与各国的友好关系,为全世界汉语学习者提供方便、优良的学习条件,中国教育部在北京设立孔子学院总部,并通过总部授权在国内外设立以开展汉语教学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孔子学院。本指南适用于海外孔子学院的设立。 1,海外孔子学院是以开展汉语教学为主要活动内容的中国语言文化推广机构。海外孔子学院须信守“一个中国”政策,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和统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接受所在国政府的监督,不参与任何与所在国政治、宗教、种族有关的活动。2.建设模式孔子学院可采用总部直接投资、总部与国外机构合作、总部授权特许经营三种形式设立。现阶段主要以中外合作方式建设孔子学院,具体合作方式由孔子学院总部与国外合作方共同协商确定。 1.为社会各界各类人员特别是汉语教师提供汉语教学服务,开设继续教育类非学历、应用性汉语学习课程;2.为国外大、中、小学生提供汉语教学服务,开设专业汉语和公共汉语学习课程;3.为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和机构服务。 1.开展以“长城汉语”为主的多媒体汉语教学课程及其它汉语学习课程;2.开展各类中文教师培训并组织实施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测试;3.建设中文图书馆并提供中文资料查阅服务;4.组织开展汉语和中国问题研究等学术活动;5.组织为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文化的展览、演出或竞赛活动;6、组织实施汉语水平考试(HSK)及开发实施其它适合当地需求的汉语考试;7.提供留学中国咨询服务;8.推介中国的各类文化产品(如图书及音像制品、传统艺术品、纪念品等)。 1.筹措中外合作设立的海外孔子学院经费筹措由中外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一次性开办费原则上由双方根据协议共同负担。对确有困难的海外申办机构,经孔子学院总部批准,可由中方负责解决。日常经费中,中方可按协议负担所派出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的工资、住房、国际旅费、医疗保险等费用,提供免费教材、图书、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料。同时,经孔子学院总部同意,中方还可提供海外孔子学院组织的汉语教学和传播中国文化专项活动的经费资助。其余费用应由外方负责解决。2.管理海外孔子学院实行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制度。年度预算和决算须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其中中方承担的经费部分,须按照孔子学院总部的要求实行报批制度,并设立专门账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总部有权进行对海外孔子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海外凡有意促进汉语教学及中外教育文化交流并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社会机构,均可申请设立孔子学院。申办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志愿履行孔子学院的义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从事语言教学或教育文化交流的相关经验;4、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能够为设立孔子学院提供必要的人员、房产和经费投入;5.以开设非学历教育汉语课程为主的孔子学院,须有能力在交通便利、商务活动集中的城市中心区域提供教学场所。 1.海外申办机构可自行选择中方合作者。孔子学院总部须对所选择的中方合作者进行资质认证,并委托其代表总部与海外申办机构合作;2.海外申办机构须与中方合作者共同向孔子学院总部提交设立海外孔子学院的书面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方案;3.孔子学院总部对可行性论证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批准设立;4.孔子学院总部向海外孔子学院颁发准予办学证书、院长聘书并举行授牌仪式。第十条可行性论证方案主要内容1.申办机构与中方合作者双方设立孔子学院的目标、人力资源、办学优势。2.设立孔子学院的必备条件:1.须有至少1名专司行政事务的人员和2名专职教师;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教学和办公场地。对于完全致力于汉语言文化研究的孔子学院,可以略小于此数;3.应有必要的适用于教学和开展活动需要的计算机、语音及录音设备;如需要中方合作者乃至孔子学院总部提供此项资助的,须在方案中明确提出;3.设立孔子学院市场需求预测和运营计划;4.孔子学院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1.应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应由中外双方代表组成,其中中方人数不低于40%,理事会表决实行三分之二通过;(2)理事会有权任命院长,并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向理事会负全责,中方合作者应派出代表担任院长或副院长。5.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6.明确中外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7.孔子学院筹建和设立时间表、筹备班子组成、联系方式等。第十一条权利和义务1.权利1.使用孔子学院总部确认的名称和标识;2.列入孔子学院总部的各种相关介绍材料,并被纳入孔子学院总部的整体宣传推广计划;3.列入孔子学院总部所属成员网络;4.获得课程设计、教学方法、评价方式、教材开发等业务指导;5.获得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各类项目的优先承办权和项目经费资助;6.有权使用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长城汉语”多媒体教学课件及其他由总部开发的教学资源;7.负责人或教学人员可获邀参加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会议及培训;8.免费获得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全球汉语教学信息,获得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中文图书、刊物及音像制品;9.必要时获得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教学设备资助;2.义务1.开展孔子学院总部规定的活动;2.接受孔子学院总部对教学业务的指导;3.接受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教学检查、质量评估及处理意见;4.保证将孔子学院的办学收入优先用于孔子学院的可持续发展。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评估及退出机制为保证海外孔子学院的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孔子学院总部将实行定期教学质量评估。内容包括:办学规模、教学质量、管理机制、经费及办学效益等。如孔子学院在办学过程中违背与总部的约定责任和义务并拒绝改正,总部有权吊销孔子学院准予办学证书,并收回孔子学院铭牌。第十三条成果截至2009年8月,已在世界8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268所孔子学院和71个孔子课堂。国内61所高校和机构参与孔子学院的合作办学。到2010年,全球将建成500所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

孔子学院的设置指南

8. 孔子学院章程的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孔子学院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本院的规章制度,并报总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孔子课堂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章程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孔子学院总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孔子学院总部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