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买股票吗?

2024-05-17 10:34

1.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买股票吗?

可以的 去券商那边开个法人账户就可以买卖股票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买股票吗?

2. 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吗?

当然必须有资质,必须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否则即为非法。当然可以购买原始股,问题是企业同意。

3. 股票 是否违法 问题

看了这个新闻你就明白了!

“小女人”的“大手笔”:67个账户操纵股价

  王紫军如果晚生一个月,就是名副其实的“80后”了。令包括办案人员在内的很多人难以相信的是,这个出生于1979年12月的年轻女子,竟然在2006年春夏之交的51个交易日内,把中国纺机(现SST中纺)股票折腾得天翻地覆——调查显示,王紫军在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6万股,卖出4152.47万股,违法所得高达598.25万元。

  根据其间中国纺机算术均价5.42元计算,51个交易日内,王紫军累计资金进出高达4.55亿元,平均每日891万元,操盘手段极为强悍。

  “小女人”的“大手笔”

  调查显示,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交易了“中国纺机”,并且存在连续交易和对敲等行为。

  2006年4月19日,王紫军开始买入中国纺机,至2006年5月18日持有中国纺机最高达437.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截至2006年7月20日,持股89万股。

  虽然王紫军并未透露选择中国纺机进行炒作的原因,但是从该股票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低这个特征,也可以部分揣测出其选股的思路——中国纺机流通股仅有2574万股,总股本却高达3.57亿股,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仅为7.2%,大大低于30%的平均水平。因此,王紫军虽然实现了对流通股17%的控盘比例,但占总股本的比例却不到2%,既实现了对流通股一定程度的控盘,又规避了因相对总股本持股比例过高触发要约收购等方面的监管限制,也不可谓不妙了。

  2006年5月25日,王紫军一天内对中国纺机的交易,竟然占当天该股总交易量的63.67%!与选股的手段相比,王紫军的拉抬行为更加“强悍”: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个交易日中,有39个交易日王紫军存在交易“中国纺机”股票的行为,其中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33.33%,13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4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5.49%,11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5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1.57%。

  王紫军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数额为2896万余股。凡有操纵,几乎必有对敲,王紫军显然对这种拉抬手法谙熟于心。51个交易日中的21个交易日,王均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占交易天数的41.18%,特别是,其中13个交易日,王紫军的对敲交易量占中国纺机总成交的30%以上。2006年5月18日,王紫军一天的对敲交易就占到中国纺机总成交的50.48%。

  王紫军在中国纺机上的所作所为,显著影响了该股股价走势,从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6月2日,中国纺机收盘价从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涨到5月29日的6.45元,涨幅为41.14%,同期大盘下跌0.93%;从2006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中国纺机收盘股价从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涨到7月18日的8.72元,涨幅为28.42%,同期大盘下跌3.53%。

  之后,由于担心中国纺机进入股改程序停牌,王紫军出掉绝大部分股票,结束了对该股的疯狂炒作。

  具有市场操纵的典型特征

  王紫军案是一起以吸筹——控盘——拉抬——卖出为主要特征的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件。

  一般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有案可稽的早期典型操纵案,是发生在1994年的界龙实业操纵案。在大户马晓的“指挥”下,界龙实业股票连涨32天,从12元一直上涨至33元,而同期上证指数却从年初的800点下跌到7月末的333点。界龙模式在较长时间内成为庄家操纵市场的“典范”,其后的“德隆系”、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操纵案,无不遵循着类似的“操作规律”,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运行秩序,践踏了“三公”原则,伤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市场操纵是最为投资者和市场各方深恶痛绝的行为。

  监管部门对操纵行为一直进行着严密监控和严厉打击,王紫军案的查处,也正显示出“三点一线”联动监管机制的巨大作用。应该说,近年来这种“高举高打”的操纵案绝对数量已经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但王紫军案的发生说明,尽管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演变与“发展”,但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传统的、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并未终结。

  违法行为和所得认定有突破

  王紫军案虽然案情较为老套,但对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而言,却有新的意义。

  熟悉证券违法行为者均清楚,正确界定正常买卖和市场操纵行为,是坐实违法事实,将案件办成铁案的前提。尽管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存在交易中国纺机的行为,但其中哪些交易行为与其非法得利存在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清晰联系呢?从处罚决定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集中于2006年5月16日至6月2日及2006年7月12日至18日两个时间段内。这是因为,在两个时间段共19个交易日中,王紫军均交易过中国纺机和进行对敲,交易比例和对敲比例均存在高于30%的纪录,并直接导致同期股价出现显著区别于大盘表现的结果。

  对于王紫军操纵行为非法获利的认定,也参照了同样的口径,从而使得违法行为、违法效果和制裁一一对应。2007年10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王紫军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8.25万元,并处罚款598.25万元。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面对高达1200万元的罚没款额,王紫军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股票 是否违法 问题

4. 合伙企业可以投资股市吗?需要上税吗?

合伙企业可以投资股市。合伙人企业本身不交所得税,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投资所得,依法各自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在公司阶段不用缴纳所得税,合伙人获得受益后,你回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话就解决了对这种合伙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 法律依据: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将所涉及的投资者界定为“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无所得税纳税义务,其所得由各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拓展资料:合伙和入股的区别是什么  一、定义不同  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入股人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二、法律适用的不同  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入股人适用“公司法”。  三、承担的资金不同  合伙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资金,入股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资金。  四、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而股东(入股人)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    五、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签定协议。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5. 合伙企业在经营上会受到限制?

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在经营上会受到限制?

6. 有限责任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需要被代扣代缴哪些税种?谢谢

需要被代扣代缴的税种有证券交易印花税(卖出时征收,税率为千分之一)
需自行缴纳的有: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乘以5%计算
城建税:营业税额*7%(镇区为5%)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5%
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利润的25%

7. 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二级市场吗

 pe二级市场概念:
  
PE二级市场在国内尚属陌生概念,主要指从已经存在的LP手中购买相应的私募股权权益,也包括从GP手中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中部分或所有的投资组合。二级市场出现的意义在于满足现有投资人的获得流动性的需求,是PE基金的一项新的退出渠道。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特性:
  
其一,对于交易主体而言,PE二级市场交易的卖方是LP或私募股权基金,而买方则是其他投资者。LP出售的是已经实际出资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以及尚未实际出资的出资承诺,而私募股权基金出售的则是它在某一家或数家被投资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其二,对于交易目的而言,对新的投资者来说,这种二级市场交易当然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机会,一个可能获得较低价格购买较高投资价值的途径与桥梁;对于卖方而言,二级市场使它可以将自己手中的出资份额或者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进行变现,从而使处于固定状态的资本流动起来,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卖方的不时之需,而且也可以在该部分资本变现之后将变现之现金再投资于更加具有增值潜力的投资产品之中;此外,由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属于一个多次交易市场,即可以进行Resale,从而二级市场也给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可以低买高抛的获得投机机会的交易场所。
  其三,对于交易对象而言,LP出售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或合伙人权益,交易过程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设计交易结构与流程,而基金出售的是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即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过程主要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计交易结构与流程。
  其四,对于交易私密性而言,更加强调和关注保密性与非公开性。虽然私募股权一级市场也强调“私募”,即非公开性和非公众参与性,但是其他金融产品的一级市场也往往具有非公开和非公众参与的特征,如股票的一级市场。
  但是,对于二级市场而言,与股票等二级市场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不同的是,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一般都是私下进行的,强调交易的保密性与非公开性。这不仅是因为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属于私人主体之间的非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交易行为,所以没有必要向公众公开;而且,还因为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本身往往说明出售方的LP或Fund可能出现了一定的财务危机或其他突发事件,二级市场交易本身就可能对其声誉或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或不利影响。

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二级市场吗

8. 限制性激励股票期间当事人能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吗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10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8年11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8年11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3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前述13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经公司核查,前述13名激励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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