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是铁饭碗吗

2024-04-29 02:43

1. 事业编制是铁饭碗吗

事业编制是铁饭碗,如果您考上了事业编制,只要没有违反党纪国法,事业编制人员不会面临下岗、裁员等情况,可以说是一份“终身制”的职业了。
为什么说事业编制是铁饭碗呢?
第一、事业单位的工作比较稳定,不易失业;
第二、事业单位的社保相比一些私企更加的全面;
第三、养老很强大;
第四、目前社会生整体对事业单位的认可度还是很高的;
第五、开销比较小,大多数情况下工作中涉及的吃住行都可进行报销等等。 收起
二、如果想端上事业编制铁饭碗,有什么条件?
一般报考事业编制,不仅要满足报考条件要求,还要满足岗位要求。
1、报考条件:1、一般岗位年龄要求18至35周岁;2、须持有大专以上的学历;3、户籍条件有些需要本地的户籍,有些地区不限制户籍等条件;
2、岗位要求:满足报考条件后,具体报考哪个岗位,还需满足岗位要求,每个岗位要求可通过各地区发布公告中的岗位要求表查看。

事业编制是铁饭碗吗

2. 事业单位是铁饭碗吗

1.首先谈一谈事业单位的属性,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带有公益属性,面向社会,主要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一般的事业单位有三种类型,全额拨款型、差额拨款型、自收自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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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方式,一般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最高级属于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最低级属于县级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
3.最后是事业单位的编制,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算是捧着铁饭碗,只要自己不主动离职,没有重大违规,不仅工作稳定,而且工资待遇也不低。这样的工作收入来源问题,而且干满一定的年限就要升职的可能,升职也是和工资挂钩的。是一个长期且稳定的工作。
事业单位是铁饭碗吗

3. 事业单位是铁饭碗吗?

事业单位是铁饭碗。
虽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采取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需要签订聘用合同。但是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相比,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还是属于铁饭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编制内工作人员,肯定是属于铁饭碗,只要本人不提出离职,或是年度考核合格,或是不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是比较长期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比较稳定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初次聘用合同最低年限为3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两大特性。
1、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只要聘用合同期满可以正常流动。
2、具有稳定性。即只要本人愿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订立到退休的聘用合同。

总结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和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也有一定的稳定性、长期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比较稳定,收入比较稳定,管理形式上和公务员既有差别,但也有很多共同之处,所以应当属于铁饭碗的范畴。

事业单位是铁饭碗吗?

4. 事业编制是什么意思?铁饭碗

事业单位编制简单地说就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
事业单位分三类,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全额拨款,工资就是国家定的,全由拨款解决。这样的单位就是死工资,加班了一般给休息,因为他们在拨款的时候根本没有考虑加班费的问题。
差额拨款就是工资一半由国家拨款,一半由自己挣,一般这样的单位效益还是不错的。
自收自支就是工资全由单位发放,像企业一样,挣多就发多,挣少就发少。
一般事业单位是审核工资的,不过单位没有钱,所谓的核定工资就是走个形式罢了。
事业单位编制也要签约,聘用合同,一般两年签一次。如果遇到分流之类,也可能不续签。
当然,如果你犯法了,也可以开除你。
现在没有铁饭碗了,哪怕公务员两年考核不称职,也会被开除。

5. 事业单位属于铁饭碗吗

法律分析:严格来讲,事业单位编制还是要算铁饭碗。虽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采取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需要签订聘用合同。但是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相比,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还是属于铁饭碗。第一,事业单位的属性,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其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比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对有经常、稳定业务收入的单位,采取全面核算、收支挂钩、以收抵支的管理形式。既按定员定额指标核定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与单位创造的收入之比,支大于收的差额部分由国家预算补助;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即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收入来源大于支出的事业单位。第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单位人事管理办法,主要是依据公务员第652号令,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来执行。按照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级别划分,最高一级属于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最低一级属于县级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虽然要逐步淡化行政级别的概念,但总体上还是要与相对应的级别挂钩。比如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也有省部级的事业单位,比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县级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比如县级中学校长享受副县级待遇,县人民医院院长享受副科级待遇等。第三,事业单位编制到底算不算铁饭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编制内工作人员,肯定是属于铁饭碗,只要本人不提出离职,或是年度考核合格,或是不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是比较长期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比较稳定的。按照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竞聘程序进行并办理聘任手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初次聘用合同最低年限为3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从这规定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两大特性,一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只要聘用合同期满可以正常流动;二是稳定性。即只要本人愿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订立到退休的聘用合同。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性质是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属于国家财供养的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和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也有一定的稳定性、长期性。从这三个方面来判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比较稳定,收入比较稳定,管理形式上和公务员既有差别,但也有很多共同之处,所以应当属于铁饭碗的范畴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事业单位属于铁饭碗吗

6. 事业单位属于铁饭碗吗

是铁饭碗。严格来讲,事业单位编制还是要算铁饭碗。虽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采取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需要签订聘用合同。但是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相比,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还是属于铁饭碗。事业单位的属性,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其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比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

7. 现在的事业单位编制到底算不算铁饭碗?有什么依据呢?

现在的事业单位编制到底算不算铁饭碗?有什么依据呢?

1、用“铁饭碗”来形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编制。根本原因在于这类工作的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很少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总的来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虽然进编制工作很难,但是进了之后还是挺舒服的。他们不用担心职业危机,不用担心因为经济形势不好找不到工作,退休后还有不错的收入养老金。所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稳定贯穿于劳动者的整个职业生涯,对应的就是到企业工作,尤其是私企。

2、就目前的事业单位改革而言,总体情况是好的。一方面,取消部门权力重叠的单位,重新整合。另一方面,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分离,不再兼职。另一方面,一些自收自支的单位改为企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和第二个方面对于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来说还是比较好的。至于第三个方面,每个单位的情况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3、有的单位对外业务多,收入高。他们改为企业后,待遇提高了很多。但有些单位业务少,改为企业后,收入减少了。所以可以看出,大家在报考事业单位的时候,要尽量选择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来报考。这些岗位都不是自收自支,全部是财政拨款,稳定性相当充足。
4、公务员的编制被称为“铁饭碗”,主要用来形容这份工作的稳定性。当然也说明这份工作的收入并没有被夸大,否则应该是“纯金饭碗”。虽然公务员编制稳定,也有辞退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很小。所以一般人在普通讨论中可以忽略。其实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可能性是针对一般工作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现在的事业单位编制到底算不算铁饭碗?有什么依据呢?

8. 事业单位属于铁饭碗吗

法律分析:严格来讲,事业单位编制还是要算铁饭碗。虽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采取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需要签订聘用合同。但是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相比,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还是属于铁饭碗。第一,事业单位的属性,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其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比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对有经常、稳定业务收入的单位,采取全面核算、收支挂钩、以收抵支的管理形式。既按定员定额指标核定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与单位创造的收入之比,支大于收的差额部分由国家预算补助;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即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收入来源大于支出的事业单位。第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单位人事管理办法,主要是依据公务员第652号令,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来执行。按照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级别划分,最高一级属于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最低一级属于县级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虽然要逐步淡化行政级别的概念,但总体上还是要与相对应的级别挂钩。比如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也有省部级的事业单位,比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县级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比如县级中学校长享受副县级待遇,县人民医院院长享受副科级待遇等。第三,事业单位编制到底算不算铁饭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编制内工作人员,肯定是属于铁饭碗,只要本人不提出离职,或是年度考核合格,或是不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是比较长期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比较稳定的。按照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竞聘程序进行并办理聘任手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初次聘用合同最低年限为3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从这规定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两大特性,一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只要聘用合同期满可以正常流动;二是稳定性。即只要本人愿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订立到退休的聘用合同。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性质是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属于国家财供养的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和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也有一定的稳定性、长期性。从这三个方面来判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比较稳定,收入比较稳定,管理形式上和公务员既有差别,但也有很多共同之处,所以应当属于铁饭碗的范畴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