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怎么做账务处理

2024-05-01 19:22

1. 加计抵减怎么做账务处理

加计抵减做账务处理:按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未实际抵减时,无需账务处理。
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他收入(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企业缴纳增值税并加计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2、企业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企业缴纳增值税并加计抵减,然后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应根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的方法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加计抵减怎么做账务处理

2. 加计抵减怎么做账务处理

加计抵减也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那么加计抵减怎么做账务处理呢?不知道的小伙伴们不要担心哦,小编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那么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具体的看一下内容吧!

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 增值税加计抵减怎么做账

加计抵减也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那么加计抵减怎么做账务处理呢?不知道的小伙伴们不要担心哦,小编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那么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具体的看一下内容吧!



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怎么做账

4. 加计抵减怎样做账务处理?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其他收益

5. 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怎么做

基本政策: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享受加计抵减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怎么做

6.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怎么做账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7. 增值税加计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指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增值税加计抵减

8.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是啥呢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入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则,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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