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2024-05-18 22:22

1.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一)人民币普通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前款第(一)项所称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二)二级市场交易。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一)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二)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三)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应当按成本价格计入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票投资比例的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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