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境可以带多少现金

2024-05-13 03:37

1. 中国出境可以带多少现金

携带外币单次入境:1、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可携带入境,无需向海关申报;
2、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3、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此金额的,应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4、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
5、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扩展资料:
携带等值5000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可以直接出境;携带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需在银行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携带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需在外汇局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详见《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个人外汇业务知识11

中国出境可以带多少现金

2. 个人出入境可以带多少现金美金

每日商报讯9月1日开始,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放宽了限制,两者的标准也统一起来,原先2000美元的下限提高到了5000美元。而且在出入境通关检查时,只对个人携带的外币现钞进行检查,对汇票、旅行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和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海关不再查验。
具体新旧办法对比如下:
入境
 
政策调整前:居民个人:等值2000美元以上,必须向海关申报。非居民个人:等值5000美元以上,必须向海关申报。
 
政策调整后:(居民与非居民个人)等值5000美元以上,必须向海关申报。
出境
 
政策调整前:
▲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查验放行。
 
▲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个人:1.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不需申报。2.等值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3.等值4000美元以上,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再到当地外汇局申请核准。
 
4.一般不得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非居民个人:1.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不需申报。2.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3.等值10000美元以上,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再到当地外汇局申请核准。
 
4.一般不得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政策调整后:
▲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查验放行。
 
▲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
 
1.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无需向海关申报。
 
2.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3.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应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新《办法》还规定,如无申报记录,“当天多次往返”和“短期内多次往返”人员,第二次以上出境时携带的外币现钞分别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法律条文

4. 人民币出入境限额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记者2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万元。这一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同时废止。

  谈到人民币现钞跨境流动增加是否会对国内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称,从人民币流出境外的流向和流量看,这种可能性发生的几率很小。他说,当前流通中现金只是货币供应量中的一部分,约占8%,这一比例还有不断减小的趋势。而境外流通的人民币现钞占货币供应量的比例就更小。因此,人民币现钞跨境流动对国内经济影响是很小的。

  153、什么是海关?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个定义表明海关的权力授自国家,是代表国家在进出关境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机构的设置一般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海关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即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自主地、全权地行使海关监督管理权,不受地方政府(包括同级党的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干预。?

  154、如何理解关境?
  ??关境的概念涉及到海关法的适用领域,《海关法》中没有设专条对关境加以描述,但法中的“境”都应当理解为关境。关境不同于国境,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一个概念,指适用同一部海关法的领域。关境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关境大于国境,如欧共体;(2)关境等于国境;(3)关境小于国境,如在境内设有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的国家。关境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我国关境是除单独关境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目前我国法律已明确的单独关境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和澳门这两个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
  ??

  155、我国海关的任务有哪些?
  ??我国《海关法》列名规定海关有四项任务:(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这是海关的基本任务,其他任务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关税”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
  税及船舶吨税等。(3)查缉走私。走私是伴随着进出关境活动的发展和国家管理上的限制而产生的一种非法行为。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的原因,走私的形势严峻,查缉走私成为当前海关的主要任务之一。(4)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海关通过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贸易事项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不仅科学、准确地反映了国家对外贸易运行态势,也对国家经济生活起到了决策辅助和检测、监督作用。这四项任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另外,在四项列名的任务之外,还规定了海关要“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为海关监督管理的含义进一步拓展创造了条件。??


  156、哪些企业可以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出口货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中,他们负责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口或出口合同、协议而成为进出口货运单证上境内收货方、发货方的单位。“报关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代理收发货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资格的境内法人。


  157、报关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海关法》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海关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

  158、报关中出现问题时委托人和报关企业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无论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委托人均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的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委托人未向报关企业提供全部、真实情况的,委托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报关企业未能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其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由报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9、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所谓申报,是指海关监管相对人(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在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向海关口头申明或者递交规定的单证并报请海关在办理规定的手续后予以放行的报审行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位来说,更应注意因数据申报不实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因此,报关单位在申报数据发送前应认真核查所申报的内容是否规范、准确,随附的单据、资料是否与所申报的内容相符,交验的各种单证是否正确、齐全、有效。


  160、什么叫办结海关手续?
  ??“办结海关手续”简称结关,是指报关单位已经在海关办结完毕进出口货物通关所必须的所有手续、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义务,包括纳税、提交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等,进口货物可以进入国内市场自由流通,出口货物可以运出境外。按照这一概念,暂准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经申报、查验、放行后仍应纳入海关监管,称后续管理,处于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状态。暂准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及保税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前提是复出口或补证补税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前提是补证补税办理正式进口手续或海关监管年限到期解除海关监管。因此,海关监管上的货物结关与货物放行是不同的概念。?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

  161、“进出口许可证件”指什么证件?
  ??“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指国家对限制进口或出口货物实施贸易管制而签发的允许进口或出口的许可证和其他批准证件。《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目前我国海关在实际监管中需凭许可证件放行货物的许可证件种类有20多种,如进出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
  物批准证书、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等。没有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相关批准证件的,在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时,海关不予放行;擅自进出口的应予没收或退运其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许可证或批准手续的,海关据情处以罚款。??


  162、“有关单证”主要指哪些单证?
  ??“有关单证”,是指与所报货物相适应的有关单据或证件。主要包括:(1)商业和运输单证,如提单、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时要交验的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等有关单证或资料;(2)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检疫批准证明;(3)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等。
  ??

  163、新《海关法》对进出口申报的条件有哪些新的规定?
  ??新《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对出口申报条件的表述与原《海关法》相比增加了“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验证出口货物申报的正确性,有效监控所申报货物的流向,及时实施对货物的查验,保证海关对监管货物的有效控制。?


  164、新《海关法》在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方面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上增加了哪些内容?
  ??新《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该条是《京都公约》的基本条款,我国是《京都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应遵守这一有约束力的规定。这条规定无论是对加强海关监管,还是对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严格要求收货人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加快通关速度,提高贸易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在出现申报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时,当事人以发错货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企业向海关提出看货或提取货样的申请,需注意以下方面:(1)货物进境后已取得走私违法证据的,海关不予同意。(2)通过外观能确定货物归类的,一般不予同意取样。(3)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要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检疫合格通知单或书面批准证明后才可以提取。?
  ??在海关审核单证中常遇到报关单位要求修改或撤销申报单证的问题,如何区别情况、慎重处理,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新《海关法》中界定了申报的更改权,属于“正当理由”范围内的申报数据错误,经海关同意后可以“修改或撤销”。正当理由一般是指:(1)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问题导致电子数据的
  错误;(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消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的。由于申报数据错误构成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海关可以给予报关单位相应的处罚。其中作违规处罚的,在处罚后方可准予修改或撤消原申报单证及其内容,重新申报;对构成走私没收货物处罚的,不允许再重新申报。?
  ??新《海关法》中还赋予了管理相对人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海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或执法不当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由海关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切实保证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高度负责,谨慎从事,不断提高工作服务质量。?


  165、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有哪些?
  ??禁止进境物品包括:(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他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包括:(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

  166、海关对携带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况如何处理?
  ??旅客携运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范围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凡责令退回的,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退回手续。逾期不退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由于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均不予发还,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旅客携运属于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藏匿不报的,应负法律及行政责任。?


  167、《海关法》对进出境行李物品、邮寄物品有哪些具体规定?
  ??《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交关税,并可处以罚款。??


  168、旅客携带货币及有价证券出入境如何通关?
  ??旅客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出入境,在实行双通道制度的海关现场,可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超出限额的,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不按规定申报的,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入境旅客携带外币及外币票据(包括人民币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等人民币外汇票证),超出规定数额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携带外币的数额,以不超过旅客进境时所填报的数额为准。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批准携带出境的外币及外币票据,海关凭“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放行。按现行规定,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5000美元以上,居民旅客携带2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他外币现钞,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作书面申报并办理有关登记签章手续。不超出上述数额的,可选择经由“无申报通道”直接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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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什么是关税?
  ??关税,是指由海关依法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流转税。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海关法》将征收关税的权力授予海关,规定征收关税是海关的一项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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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海关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海关总署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共同制订的规章。?


  171、哪些人是关税纳税人?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关税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关税纳税人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此外,根据《海关法》规定,在海关监管货物的保管期间非因不可抗力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负责保管该海关监管货物的人应当为关税纳税人。这时的“保管”应当做扩展性解释,即不应仅限于在仓库等存放地点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看管,而应当包括所有海关监管货物在有关相对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的情况,例如保税货物的加工期间、转关运输的运输期间、暂准进口货物在境内停留、使用、展出期间等等。根据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不同,纳税人也不相同。例如对于储存在仓库中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经营人、保管人是纳税人;对于转关运输货物,承运人是纳税人;对于保税货物,保税仓库经营人、加工企业是纳税人。?
  ??进出境物品的关税纳税人是物品的所有人。??


  172、海关对哪些进出口货物实行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4)救灾物资;(5)三资企业;(6)内资项目;(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8)加工贸易设备。?


  173、什么叫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价格等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其目的一是为依法征税、统计、出口退税和后续管理等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二是检查有无伪报、瞒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情节。??


  174、海关查验的方式有哪些?
  ??海关查验一般分为三种方式:(1)彻底查验。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数据详细核对。(2)抽查。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3)外形核查。对货物的包装、唛头等进行验核。此外,海关还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查验,如,地磅和X光机等查验设施和设备。??


  17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查验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统称货主)必须到场,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176、海关监管区包括哪些地方?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海关查验地点,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在监管区外装卸危险品、鲜活产品、接驳运输的进出口货物,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结合装卸环节在作业现场查验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同意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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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出入境外汇携带的问题

168、旅客携带货币及有价证券出入境如何通关? 
旅客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出入境,在实行双通道制度的海关现场,可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超出限额的,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不按规定申报的,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入境旅客携带外币及外币票据(包括人民币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等人民币外汇票证),超出规定数额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携带外币的数额,以不超过旅客进境时所填报的数额为准。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批准携带出境的外币及外币票据,海关凭“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放行。按现行规定,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5000美元以上,居民旅客携带2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他外币现钞,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作书面申报并办理有关登记签章手续。不超出上述数额的,可选择经由“无申报通道”直接通关。

7. 出入境能带的物品及钞票

海关规定:有仿冒或盗版产品不可以带,最多带10,000美元。香水能带1瓶等很多自己看。
为了维护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物安全,规范旅客进出境的秩序,保障进出境旅客的合法权益,从2005年7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都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在进入海关旅检通道前主动递交给海关关员。
  为方便您快速通关,请您在进出境前,在航空器上、民航售票点、旅行社等地点,像有关工作人员事先索取进境或出境申报单,提前填写完毕。

填表须知

一、重要提示:
  1.出境旅客应使用海关所提供申报单的语种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填写完毕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礼遇和海关免予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除外)。
  2.在设置“双通道”的海关旅检现场,携带有本申报单9至15项下物品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表示为“■”)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标识为“●”)通关。
  3.本申报单第9项所列物品价值以中国关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4.携带本申报单第9项所列物品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物品复带进境手续.
  5.不如实申报,海关将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隐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7.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8.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填表须知

一、重要提示:
  1.进境旅客应使用海关所提供申报单的语种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填写完毕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礼遇和海关免予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除外)。
  2.在设置“双通道”的海关旅检现场,携带有本申报单9至17项下物品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表示为“■”)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标识为“●”)通关。
  3.本申报单第9项下所称“居民旅客”系指其通常定居地在中国关境内的旅客,第10项下所称“非居民旅客”系指其通常定居地在中国关境外的旅客。
  4.本申报单第9、10项所列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5.携带需复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或有分离运输行李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或分离运输行李进境手续。
  6.不如实申报,海关将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及其它能使人成隐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应检物;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申报单的填写要求:

  一、如果您携带有海关规定需要申报的物品,请在申报单相应项目内选择“是”,并详细填写有关物品情况,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您申报的物品中有需要复带出境或入境的,请您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会将其中一份申报单交还给您,凭以办理有关物品复带出、入境手续。
  二、如果您是搭乘经停国内航站的国际航班入境旅客,那么请在经停站根据您所携带的所有行李物品的实际情况填写,并办理手提行李通关手续,经停站海关将会把申报单交还给您,凭以到终点站办理托运行李通关手续。
  三、如果您是搭乘经停国内航站的国际航班出境旅客,那么请在始发站根据您所携带的所有行李物品的实际情况填写申报单,并办理托运行李通关手续。始发站海关会将申报单交还给您,凭以到经停站办理您手提行李通关手续。
  四、未满16周岁旅客的行李物品可由随行成人在同一张申报单上进行申报,如该旅客无成人同行,则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假如您办理申报手续有困难,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您只要签字确认申报的内容即可。
  五、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可以免填申报单。未离开海关监管区域的过境旅客,也可以不填写申报单。
  六、书面申报是每一位进出境旅客应尽的义务,拒绝申报或申报不实将会导致法律责任。申报单填写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您能否顺利地出入境,因此您在填写申报单前请务必阅读申报单背面的填表须知,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向现场关员或是当地的海关机构进行咨询,您将得到专业的答复。   答案补充 有人说海关限制为每人2000美金,其实如果你在银行换了5000美金,而又想全部以现金形式带出境。你可与要求银行给你开具“外汇携带证”。因为你这5000美金是按国家规定,从正规渠道兑换的,是可以带出境的。

出入境能带的物品及钞票

8. 从国外带现钞入境,海关申报时,最多允许带多少钱?

出入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万元,港币则为4万元。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携带外币进境没有金额限制,但如果携带超出5000美元或与5000美元等值的外汇,必须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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