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

2024-05-05 01:20

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保障深层次、全方位、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推进临港新片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对标国际上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建设以前沿产业集群、新型国际贸易、高端国际航运、跨境金融服务为代表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实现临港新片区与境外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和信息快捷联通。

  临港新片区应当建设成为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的重要跳板、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田。第三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临港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临港新片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浦东新区、奉贤区、闵行区等区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

  海关、海事、税务、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和改革开放,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临港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支持临港新片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临港新片区发展的,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临港新片区适用的建议。

  本市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临港新片区具备条件的,在临港新片区优先试点。第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于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为临港新片区的建设、管理等提供财政保障。第六条 本市促进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逐步放大临港新片区辐射带动效应。第二章 投资自由便利第七条 本市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在临港新片区实施。

  临港新片区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临港新片区根据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总体部署,有序推进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对于国家在其他领域的扩大开放政策措施,临港新片区争取先行先试。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建设以下金融要素平台:

  (一)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配置全球资源;

  (二)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为企业进行仓单交易和仓单质押融资等提供便利;

  (三)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支持推出更多交易品种。第九条 临港新片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临港新片区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投资及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凭外国投资者无争议的合法收益证明和税务凭证,无延迟办理汇入、汇出手续。第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临港新片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承担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

2. 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16条政策助企业发展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0日发布《临港新片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通过16条政策,支持服务企业全力防控疫情和平稳健康发展。
16条政策包括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稳妥推进企业和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等方面。其中提出,新片区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设立绿色通道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攻关,给予最高总投资70%的专项资金支持。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发挥新片区产业专项基金功能,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药品研发生产企业。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若干政策措施》除了租金减免、信贷支持等常规举措,还提出要加快重点产业扶持政策兑现。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产业领域,提前兑现企业应享受的产业扶持政策,缓解企业疫情期间资金流的压力。
据介绍,新片区将设立流动资金困难企业专项帮扶资金。对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大导致贷款逾期、流动资金紧张的研发类、科创类、文旅类中小微企业,设立总额为1000万元的专项帮扶资金,前期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按简易程序申请。
为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加强对重点企业员工住宿支持保障。筹集总量不低于1000套公租房、人才公寓和简易经济型旅店用于重点企业居家隔离和员工住宿;建立重点企业紧急安置协调服务机制。对返沪隔离观察14天而通过市场租房方式的中小企业员工,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

3. 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临港产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临港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域范围)

  上海临港产业区(以下简称临港产业区)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1高速公路─奉贤浦东新区界─浦东铁路四团站(平安站)预控制用地─三团港接规划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接北护城河至人民塘接S2高速公路至顺翔路接规划E1路河至杭州湾。第三条 (发展方向)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将临港产业区建成集先进重大装备、民用航空制造、现代物流、海洋科技、研发服务、出口加工、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鼓励临港产业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使其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综合性试验区。第四条 (管理职责)

  本市设立上海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临港产业区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并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产业区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产业区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产业区内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负责临港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港产业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为临港产业区内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港产业区所辖区域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绿化市容、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农村、社区等公共事务的协调和管理。第五条 (专项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临港产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临港产业区内的开发、建设和发展。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管委会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临港产业区规划)

  临港产业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体现临港产业区与洋山深水港等周边区域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产业区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港产业区内的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第七条 (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产业区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与管委会联合组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并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前期开发和管理。前期开发工程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临港产业区内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由管委会监督检查。第九条 (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临港产业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的通行审批,依附城市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审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的审批,以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

  (七)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市管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九)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管委会对依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应当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

4. 临港新城的自由贸易区

上海自由贸易区(洋山)原名洋山保税港区,于2005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在洋山深水港开港的同时正式启用,是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也是实行港口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功能合一运作模式的创新区。2009年11月,上海综合保税区成立,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三港三区”联动发展,由上海综保委统一管理。同时,国务院赋予了洋山保税港区探索建设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重要使命,洋山保税港区正在成为航运物流服务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航运金融服务进一步对外开放、区域运作监管进一步创新的先行先试示范区。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范围28.78平方公里,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其中洋山保税港区封关面积为14.16平方公里。 主要发展和提供航运服务业与港口增值服务、国际中转集拼与水水中转、国际采购配送与分拨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与期货保税交割、航运金融与融资租赁、国际贸易与新型业态、保税展示与专业市场、跨境投资与金融服务、服务贸易与服务业开放、国际船舶登记与国际船舶管理等产业和服务功能。   洋山保税港区陆域部分,紧邻临港新城主城区和临港重装备产业区。主要规划开发和建设了查验区、港口辅助区、仓储配送区、集拼中转区、加工制造区、商贸展示区等功能区域。区域周围还有临港非保税物流园区、铁路中心编组站、集装箱内河转运区、危险品仓储区等其他物流运作区。   保税港区的小洋山港口区域,也是集装箱深水港码头作业区域,位于杭州湾口东海海上的崎岖列岛。港口具备20米以上的水深条件,港区岸线长5.6公里,共拥有16个7-10万吨级的大型集装箱码头泊位,可接纳第五、第六代巴拿马型集装箱船靠泊。国际航线密集,已开辟欧洲、南美、北非、地中海等10条航线。

5. 上海临港自贸新区怎么划分的

临港新片区的规划范围,在上海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
临港新片区先行启动区域四至范围如下:
一、临港地区南部区域共76.5平方公里
区块一47.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南芦公路,南至杭州湾,西至新四平公路、中港,北至平宵路、大泐港、东两港大道、云水路、正茂路、新元南路、长空路。
区块二10.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沪芦高速、芦潮引河,南至环南一路、环南二路,西至南芦公路,北至胜利塘、顺翔路。
区块三18.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H61路、北护城河、S10路、B42路、环湖二路、E7路,南至海塘大堤,西至沪芦高速、芦潮引河、海港大道、环湖西路、B41路、环湖三路、S7路、北护城河、随塘河、海西路,北至三三公路。
二、小洋山岛区域共18.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小洋山岛全域。
三、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共24.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东海大道,南至下盐路、上飞路,西至上海绕城高速,北至申嘉湖高速、围场河路、纬十一路。

上海临港自贸新区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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