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1997修正)

2024-05-12 20:19

1. 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均按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  本条例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第二章  单位领导责任第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一名负责人协助主管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开展内部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治安防范检查;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内部治安防范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消除不安全隐患,保障单位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五)落实公安机关提出的内部治安防范的整改意见。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或保安人员。第三章  防范与管理第八条  单位设置的金库和储存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剧毒品、秘密软件与图纸、重要文件资料、珍贵文物、贵重器材、精密仪器及其他重要物资的库房、档案室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标准。第九条  单位取送、保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重要票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严格执行双人二十四小时武装坐更守护金库和双人管理金库制度;
    (二)按规定限额留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当日存入银行;
    (三)取送现金二万元以上的由二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取送,十万元以上的用专车并有保卫人员取送,无车单位由四名以上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男职工)取送;
    (四)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取送现金用专车,并配备武装警卫人员押运,调运大宗“特货”或销毁残币,除用专车并配备武装警卫人员押运外,还应当配备护卫车及必要的通讯设备;
    (五)支票、有价证券和其他重要票证放置在金库内,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第十条  单位对枪支弹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登记、保管、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私带、私藏、外借、转让或赠送;
    (二)保卫、生产试验和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由单位公安保卫组织管理;民兵使用的枪支弹药由区、县(市)武装部或单位武装部管理;
    (三)枪支弹药库设专人昼夜守护;
    (四)发现枪支弹药丢失或被盗,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枪支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应当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无关人员入库,严禁带火种入库。第十二条  对秘密图纸和重要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执行保管、使用、复制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对重要物资、器材,应当入库保管;对精密仪器、贵重设备,应当建立使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和有科研任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科技项目,应当指定项目安全员;对技术方案、资料、标本、仪器、研究成果和试制过程等,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失密、窃密和丢失、破坏等事故。
    对技术出口和涉外科技交流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单位对办公楼(室)、集体宿舍及其他所辖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建立健全巡逻检查制度;
    (二)指定专人下班时检查火源、电源、水源的安全情况,关闭门窗;
    (三)建立集体宿舍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住宿人员不准擅自留外人住宿;
    (四)不准私接乱接电源或擅自使用电炉、汽油炉、液化气炉等;
    (五)几个单位共在一个院(楼)的,组建联防组织,落实责任人,建立检查制度。

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1997修正)

2.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的决定
 (2012年3月22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均按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分级管理。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责监督、指导。第二章  领导责任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同时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单位各级领导都要把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列为分管业务任期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单位要建立、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或安全防范承包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同单位、职工的政治荣誉和奖罚挂钩,并作为企业升级的一项条件。第七条  单位领导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计划;
    (二)采取内部治安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帮助教育轻微违法人员;
    (四)负责公安保卫人员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
    (五)完成上级机关或公安部门交办的其它治安防范工作。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公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按照条件选调保卫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要密切协作,加强治安联防。第三章  分类管理第十条  单位设置的金库和储存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机密软件、秘密图纸、重要文件资料、文物、贵重器材、精密仪器、重要物资的库房、档案室等,要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并按规定安装报警装置。第十一条  单位取送、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重要票证,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对金库要严格执行双人二十四小时武装坐更守库和双人管库制度;
    (二)单位按规定送存银行的现金要在当日送存,留存的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三)单位取送现金在千元以上的要由二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取送,万元以上的要用专车并有保卫人员参加取送,无车单位要由四名以上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男职工)取送;
    (四)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取送现金要用专车,并配备足够的武装警卫人员押运,调运大宗“特货”或销毁残币,要有护卫车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做到保密、安全;
    (五)对支票、有价证券和其它重要票证,要放置在金库内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第十二条  单位对枪支弹药要按国家规定加强管理,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枪支弹药要登记造册,并严格执行保管、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私带、私藏、外借、转让或赠送;
    (二)保卫、业务工作和体育运动所用枪支弹药由单位公安保卫部门管理,民兵使用的枪支弹药由区、县(市)武装部门或单位武装部门管理;
    (三)对枪支弹药库,要设专人昼夜守护;
    (四)发现枪支弹药丢失或被盗,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领导和枪支主管部门报告。
    军工企业生产中使用的枪支弹药,按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无关人员入库,严禁带火种入库。第十四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秘密图纸和重要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的使用、复制和销毁等保密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堵塞漏洞。第十五条  单位对重要物资、器材,要入库保管;对精密仪器、贵重设备,要按规定加强管理。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和有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科技项目,要指定项目安全员,对技术方案、资料、标本、仪器、研究成果和试制过程等,都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失密、窃密和丢失、破坏等事故。对涉外科技交流的内容、范围、时限等的确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4. 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组织落实。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第六条 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组织,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消防队、护厂(校)队、治安巡逻队和经济警察、门卫、更夫的作用,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责任制,加强要害和重点部位的保卫。
  (三)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保卫和法制教育,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
  (四)负责对单位内部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和管理。
  (五)对司法机关依法交付的管制、假释、缓刑犯罪人员或考察的被告人实行监督和考察。
  (六)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罚。
  (七)协助公安机关或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查破与单位有关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计划,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部署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任务。
  (二)组织制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开展治安形势教育和治安安全检查,对本单位存在的治安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三)加强保卫队伍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改善保卫工作条件,定期听取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内部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八条 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干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日常具体工作。第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单位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和制度。
  (二)依照本规定对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有隐患的单位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按管辖范围,对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进行侦破,查处。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保证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机构开展工作必需的条 件和业务经费。第三章 分类防范管理第十一条 现金和票证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金融机构对金库要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双人管库和夜间坐更制度。
  (二)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应安装铁门、铁窗。
  (三)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必须用保险柜,不准用木质桌柜或无保险保护设施的器具存放;保险柜的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特殊情况必须超限额过夜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设专人值班看护。
  (四)取送数额较大现金时,必须两人以上,使用专用安全包;取送巨款时,必须用专车和武装押运。
  (五)加强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的管理,坚持执行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防止被盗、被骗。第十二条 物资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原料、材料、产品、商品等各类物资的生产、经营、储运,要加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物资仓库、货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健全防范措施和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三)仓库、货场、料场的物资出入,应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做到手续完备。第十三条 贵重物品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稀有、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珠宝玉器和高档工艺品等,必须有坚固的专用库、柜存放和专人管理。在经营、使用、展览、运输过程中,要有严格的收、发、领、退、验等盘点、计量、登记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二)贵重仪器、设备要在有安全防范设施的库(柜)内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
  (三)单位的电视机、录(放)像机、照像机、收录机等高档物品的保管、使用,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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