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犯罪类型

2024-05-12 23:49

1. 网络金融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犯罪类型

网络金融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等。
一、如何正确认定诈骗罪
(一)罪与非罪
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二、根据规定贷款诈骗罪是诈骗吗
贷款诈骗罪是诈骗,但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是有区别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犯罪对象不同。
贷款诈骗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贷款诈骗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
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贷款诈骗罪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
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贷款诈骗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
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1万元。
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三、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经济犯罪分为很多种,每一种的量刑金额标准都是不同的。其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具体量刑标准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网络金融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犯罪类型

2. 网络金融犯罪种类有什么?

第一类,就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表现为:携带集资款逃跑,胡乱适用集资款,以至于集资款不能原数返还的;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其它欺诈行为,拒不归还集资款或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
第二类,贷款诈骗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主要表现在:借虚假理由或伪造合同骗贷的行为;利用虚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贷的行为;重复担保行为和利用其他各种方法达成诈骗贷款目的的行为。
第三类,信用证明诈骗犯罪。表现有:使用虚假拟做的信用证诈骗的;使用无效作废的信用证;使用非法手段骗取信用证的行为。
第四类,金融凭证、票据诈骗罪。具体表现行为有:清楚知道是伪造、变造的各类票券,任然继续使用的;清楚明白汇票、本票等各类票券已经失效而继续使用;假冒利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骗取财物的;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财物的,都属于此诈骗类型。
第五类,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表现为使用假的的信用卡,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假冒得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而且透支后在发卡银行进行催收后仍不及时归还钱款的行为。
第六类,有价证券诈骗罪。表现为制造和使用各类虚假的证件进行诈骗活动。
第七类,保险诈骗罪。本类指保险受益人以虚构保险的行为来骗取保险赔偿金的;事故发生后对原因夸大,以此骗取更大额度保险赔偿金的;保险受益者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或故意造成死亡伤残以及疾病等来骗保的行为。

3. 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在当今时代,互联网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就是一把双刃剑,既给我们带来了生活的便捷,沟通了世界,但是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个人信息的泄露,网络金融犯罪层出不穷。那么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据统计,网络攻击对象为金融信息系统的占重点领域信息系统攻击案件总数的30%以上。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黑客软件、病毒、木马程序等技术手段,攻击网上银行、证券信息系统和个人主机,改变数据,盗取银行资金,操纵股票价格,危害极大。
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目前,大量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钓鱼”犯罪手法发布虚假信息,建立假冒的银行、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或大量发送携带木马病毒的电子邮件,截取用户账号和密码,进而窃取受害人资金,对网上金融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3、网络洗钱活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分子获取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后,往往通过网络电子商务购物等方式洗钱,以达到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而且,借助全球庞大的金融电子网,洗钱行为往往很难被发现。
网络金融犯罪有哪些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金融犯罪。在网络金融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金融犯罪主体中年青者占较大的比例与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的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作案人主要是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复核和系统管理人员,其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金融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除了较常见的通过入侵网络金融系统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搭线窃听。
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网络金融犯罪很多时候都是利用工作之便作案占据有利的客观环境,因需要破译密码和进网程序,网络金融犯罪筹划阶段一般较长。但是,一旦进人系统网络,一项犯罪指令,只须用秒来计算。它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由于此类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给预防和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有力地惩处。
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犯罪,网上金融犯罪具有成本低、易实施、风险低等优势,犯罪分子只需支付较少的上网费、租赁或制作网页费用、软件工具购买费和租赁服务器的费用就可以实施犯罪,并且获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因而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一种作案方式。
以上就是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介绍。从中可以看出,网络金融犯罪主要是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的空子和个人的心理,进行诈骗。人们在上网时要时刻警惕个人信息的输入登记,不因小失大,提高防骗意识。

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4. 网络金融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犯罪类型

法律分析:网络金融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包括哪些犯罪类型

(一)洗钱犯罪。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法分子注册成立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采取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监管。二是利用互联网货币。不法分子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或是以投资的形式同网游公司相勾结,将大额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为游戏的虚拟币,演变为合法收益,堂而皇之地将“黑钱”洗白。三是利用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该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且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脱离监管视线,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又一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
(二)银行卡犯罪。随着支付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银行卡犯罪的最新作案工具。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植入木马,盗取网友的个人信息,再从卡中划转资金。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
(三)非法集资犯罪。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不断将重心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兼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集资的行为。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承诺保障本金,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承诺保障收益。这种“变形”模式与非法集资十分相似,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
(四)非法证券犯罪。证监会明确将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尽管美微众筹模式被叫停,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衍生发展,打“擦边球”的情况还会发生。
(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当前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平台创业者风控能力良莠不齐,导致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借贷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

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包括哪些犯罪类型

6. 网络金融犯罪的种类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网络金融犯罪日趋严重,严重威胁了金融领域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我国网络金融犯罪无论在规模还是在种类上都在扩张,且手段智能化高、隐蔽性强。网络金融犯罪的种类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金融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金融犯罪。在网络金融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金融犯罪主体中年青者占较大的比例与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的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作案人主要是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复核和系统管理人员,其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金融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除了较常见的通过入侵网络金融系统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搭线窃听。
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网络金融犯罪很多时候都是利用工作之便作案占据有利的客观环境,因需要破译密码和进网程序,网络金融犯罪筹划阶段一般较长。但是,一旦进人系统网络,一项犯罪指令,只须用秒来计算。它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由于此类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给预防和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有力地惩处。
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犯罪,网上金融犯罪具有成本低、易实施、风险低等优势,犯罪分子只需支付较少的上网费、租赁或制作网页费用、软件工具购买费和租赁服务器的费用就可以实施犯罪,并且获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因而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一种作案方式。

7. 网络金融犯罪是哪些

金融犯罪的定义与三个代表性形式
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
据统计,网络攻击对象为金融信息系统的占重点领域信息系统攻击案件总数的30%以上。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黑客软件、病毒、木马程序等技术手段,攻击网上银行、证券信息系统和个人主机,改变数据,盗取银行资金,操纵股票价格,危害极大。
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
目前,大量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钓鱼”犯罪手法发布虚假信息,建立假冒的银行、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或大量发送携带木马病毒的电子邮件,截取用户账号和密码,进而窃取受害人资金,对网上金融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3、网络洗钱活动。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分子获取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后,往往通过网络电子商务购物等方式洗钱,以达到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而且,借助全球庞大的金融电子网,洗钱行为往往很难被发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金融犯罪是哪些

8. 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包括哪些犯罪类型?

1当前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展,依托互联网技术、移动通讯、网上支付和信息转换中心等进行资金融通或者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也迅猛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的新兴产业,伴随而生的相关经济犯罪也开始大量涌现并愈演愈烈,它侵害了互联网的生态并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就有必要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特点和防控对策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是指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互联网信贷、投资、网络众筹或者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实施的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互联网管理秩序和侵犯公共财产或个人财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既有涉及到计算机互联网上的犯罪手法,又有涉及到智能手机等数码产品的移动互联网上的犯罪手法。下面从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一)互联网金融的理财模式涉及到的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靡得益于其操作的简便性、透明性和较高的收益率。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型货币基金如众多“宝”类理财产品,虽然收益较低,但是相对安全和稳定。相比之下P2P(pee-to-pee)网贷以及其衍生出的P2B(pee-to-bsiess)、P2C(pee-to-compay)模式利息回报较高,且投资人选择较多,但同时其隐藏的犯罪风险也极大。近年来国家对P2P行业的规制力度加大,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2014年全国注册P2P网贷平台多达1500家,其中300多家跑路倒闭,截至年12月底,全国P2P平台累计达4329家,其中仅有2824家是正常运营。这其中除了涉及到因虚假广告产生的诈骗,还有非法集资等犯罪而且往往资金巨大。
(二)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模式所涉及的犯罪支付模式下所涉及的犯罪有盗窃和诈骗等。其中盗窃罪主要是盗取他人的第三方支付帐号进而盗窃其账户内钱财的犯罪,诈骗罪主要是通过信用卡诈骗。这两种犯罪中,支付帐号是作为犯罪对象,严格来说并非我们前面讨论的典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但这也引发了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是否妥当,以及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等争议。某些虚拟电子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和相对隐匿的支付功能,其存在本来就饱受争议,因为它完全是互联网上虚拟出来的,没有现实货币有黄金等硬通货提供支持。但随着使用的人日趋庞大,虚拟货币也可以代替真实货币进行交易,甚至在全球范围内可以兑换主要流通的货币,这就很可能为洗钱,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渠道。
(三)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包括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涉及的犯罪融资模式下很容易产生诸如非法集资、诈骗、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一方面,在网络众筹中,众筹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项目,面向的受众是不特定的,范围也是面向全社会,这就有吸收公众存款之嫌;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筹资者为了吸引广大投资者投资来敛聚钱财,本无融资需求却用虚假的项目高额的回报进行广告推送,这当然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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