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保基数调整最新消息

2024-05-05 13:33

1. 2022年社保基数调整最新消息

近日,日照市人社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调差工作的说明》,对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退费等工作有关事宜进行说明。



  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899元、下限为398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此执行。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6633元执行。



  缴费基数调整规则。对未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按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于9月1日起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各参保单位和个人9月份按新封顶保底缴费基数申报缴费。



  对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退。对于本年度已完成申报月份的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差额,差额为正数的,由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补缴;差额为负数的,冲抵以后缴费。差额部分补退业务均由原单位代扣代缴或代办退费。



  不再调整缴费基数的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企业已经在审批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依申请办理。



  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缓缴期间产生差额的单位部分,待缓缴期满后与缓缴部分一并缴纳;产生差额的个人部分随当期应缴一并缴纳。



  按固定基数缴费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按固定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的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补收差额。



  单位缴费退差。9月1日起,社保业务系统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封顶保底,超出的上下限差额部分作退费处理,退差金额通过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在单位缴纳社保费时抵扣当月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补差。对已经按照低于最低缴费基数3980元缴费的,需做补差业务。补差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产生补差金额,单据传递税务征收,需到税务微信小程序“社保缴费”选择特殊缴费模块补缴差额部分。



  2022年度缴费基数自1月起执行,涉及需退费、补收相关事项,人社部门将集中采用后台调整缴费基数、生成差额的方式,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等“不见面”“免申请”服务方式,最大程度方便参保单位和群众申报缴费。

2022年社保基数调整最新消息

2. 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我区职工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上调后的标准。缴费基数月标准由5250元上调为5500元。缴费基数下限由2880元上调为3150元缴费基数上限由15750元上调为16500元。《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3. 2021年社保基数几月调整

因为社保基数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保职工以后的养老金、生育津贴、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所以大多数的参保人员都想知道社保基数多久调整一次。
社保基数一年调整一次,具体的调整时间需要以所在城市公布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时间为准。不过,目前大多数的城市都是在4月份以及7月份进行调整的。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基数调整以后,企业单位都需要按照新的社保基数进行申报缴纳,如果没有按照新的社保基数进行缴纳,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1年社保基数几月调整

4. 社保基数什么时候调整

社保基数多久调整一次?因为社保基数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保职工以后的养老金、生育津贴、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所以大多数的参保人员都想知道社保基数多久调整一次。
社保基数一年调整一次,具体的调整时间需要以所在城市公布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时间为准。不过,目前大多数的城市都是在4月份以及7月份进行调整的。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基数调整以后,企业单位都需要按照新的社保基数进行申报缴纳,如果没有按照新的社保基数进行缴纳,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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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1年社保基数调整是几月份

法律分析:往年社保基数调整的时间都是每年的4月份,2020年因为疫情的原因是7月才调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2021年社保基数调整是几月份

6. 2021年社保基数几月调整

法律分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49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
法律依据:

7.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什么时候实行?

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新疆5个省份已公布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北京社保缴费基数最高,达到8467元,是目前全国唯一达到8000元的地区。天津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基数为7073元,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则按5607元计算。
根据人社部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300%缴费。

数据显示,北京、上海两地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均突破2万元,位居前两位。北京公布两个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即3387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即5080元)。
按照人社部规定,各地执行社保缴费基数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由各级人社部门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职工平均工资,从而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因此,每年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应按新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据不完全统计,除去已公布社保缴费基数的5个省份,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份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意味着这些地区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在即。
社保缴费是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关的,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缴费水平,才能达到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也就是说,缴费水平要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也会跟着提高。

对于企业来说,虽然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对社保负担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但同时随着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措施的落地,企业的负担最终有望减轻。
由于各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远高于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有分析认为,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依据,不利于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2017年7月,人社部公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81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部在答复中表示,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城镇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
人社部说,下一步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研究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改变目前平均工资统计“虚高”的问题,从而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基数。
今年5月15日,广西人社厅公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广西将使用全口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工资增长率(包含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来计算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什么时候实行?

8. 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社保基数调整一般一年一次,当时实际几月调整,各地区有不同,有些地方每年1月,有些地方每年4月,有些地方每年5月,有些地方每年7月。一般社保缴纳的方式可分为单位缴纳,或者是个人缴纳两种。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部分,而通过单位缴纳的社保则可得到更多的利益,比如单位可以帮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好几项费用。缴费基数是参保人按比例缴费的依据。对公司而言,缴费基数就是公司全部员工的工资总额;对个人而言,缴费基数就是个人的月工资。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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