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股权冻结

2024-05-10 19:03

1. 为什么会股权冻结

法律分析:股权冻结有如下原因:
1、用股权做抵押的;
2、企业申请破产的;
3、股权有争议的;
4、债务官司中,其他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为什么会股权冻结

2. 股权被冻结的后果

股权被冻结的后果:一、被冻结股权不得转让,公司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二、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手续的,股权解除冻结。【拓展资料】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

3. 冻结股权中遇到的问题

(一)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法有效冻结该类股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中并未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问题作出规定。例如,自从2005年上海出台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府[2004]36号)以及《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之后,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要通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来完成过户登记和股东名册的变更,除了目标公司前5名股东的股权发生变更这一特殊情形外,托管登记中心仅须每年向工商部门提交该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备案一次,可见,工商部门实际上已经不直接管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手续。
(二)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之间未实现互联互通,冻结外地非上市公司股权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许多省级行政单位都建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当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往往托管在相应的省级托管登记中心。例如,《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仅对在上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活动有适用效力,若被执行人持有的是外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于该外地公司没有义务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托管业务,上海法院无法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外地公司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
(三)民营公司的股权属于“非强制场内交易”,冻结难度较大
由于《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没有强制要求这类股权的转让必须在上海产权联合交易所进行,而对于这类股权是否必须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进行托管的规定同样较为模糊。若被执行人持有的是民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现实中被执行人可能通过所谓的“一级半”市场进行私下交易并绕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的过户登记这一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实际上不直接管理该类股权交易,也无法有效作出规制。国内其他地方也存在着与上海相类似的问题。

冻结股权中遇到的问题

4. 股权被冻结的后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摘要】
股权被冻结的后果【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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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好,冻结公司股权的后果:1、被冻结股权不得转让,公司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2、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手续的,股权解除冻结。【回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回答】

5. 股权被冻结的后果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这道题由我来回答,打字需要一点时间,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哦~【摘要】
股权被冻结的后果【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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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谢谢亲的耐心等待:一、被冻结股权不得转让,公司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
二、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手续的,股权解除冻结。【回答】

股权被冻结的后果

6. 什么是股权冻结

法律分析: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可见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7. 冻结公司股权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被冻结的法律后果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权冻结的效力主要及于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股权处分,即转让或设定质押权上,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地行使共益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公司股权的后果是什么

8. 冻结公司股权的后果是什么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冻结股东的股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个人股份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股东,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讨论表决,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定双方的行为。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的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二、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1、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3、两者还存在税收方面的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
三、股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股权的范围包括如下:
1、资本收益权;
2、参与管理权;
3、知情权;
4、股东诉权;
5、优先购买权;
6、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7、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广义股权一般是指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只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享有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