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2024-05-05 19:58

1. 曲靖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1、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交纳。一般而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3、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1]。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曲靖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2. 曲靖维修基金2022年收费标准

1、当商品房销售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3. 曲靖市维修基金2022年收费标准

2022年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2022年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是根据按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一、公共维修基金缴费标准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每个城市不尽相同。      1、当商品房销售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二、公共维修基金与主体的不同规定      1、购房人首期应该按照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来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房屋的出售者应该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倘若是开发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房屋,应该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进行缴纳。      三、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根据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曲靖市维修基金2022年收费标准

4. 曲靖维修基金2023年收费标准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曲靖市中心城区(麒麟区、经开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第22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交存范围      国有土地上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二、交存标准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多层住宅、非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05元。      高层住宅(八层以上含八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34元。      (二)出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三、交存时点      2023年1月1日前网签备案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1月1日后网签备案的,业主须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2023年1月1日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执行原标准,2023年1月1日后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执行新标准。五、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此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日      (政策答疑请咨询电话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0874—3410753)

5. 曲靖市维修基金新政策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曲靖市中心城区(麒麟区、经开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第22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交存范围      国有土地上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二、交存标准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多层住宅、非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05元。      高层住宅(八层以上含八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34元。      (二)出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三、交存时点      2023年1月1日前网签备案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1月1日后网签备案的,业主须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2023年1月1日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执行原标准,2023年1月1日后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执行新标准。五、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此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日      (政策答疑请咨询电话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0874—3410753)

曲靖市维修基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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