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税制的现状

2024-05-08 19:07

1. 证券税制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税基涉及证券交易额、证券投资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税、外商业所得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相互配合,通过对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投资收益和证券交易所得等方面的影响,发挥着调节作用。对有价证券交易行为的税收处理。中国目前主要对二级市场上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对“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税;1992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7年5月10日起,国务院决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本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8年6月12日起,国务院决定将印花税税率降为4‰。国家通过对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实现对股票市场的调节。对证券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企业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并入企业总所得中征税。利息、股息和红利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按次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应税个人所得的利息仅指企业债券利息)。对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资本利得的税收处理。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资本利得税,对于资本利得的税收处理的规定包括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条例中。有关税法规定,企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列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予以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其他所得”包括了转让财产收益所得,应予纳税;“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等取得的所得,应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并入到普通利润中,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征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入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唯一专门的证券税种是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开征的印花税,而对一级市场证券发行环节,并没有设置相应税种。在证券所得环节,中国尚未依国际惯例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是对证券投资所得以其他方式征税,现行规定是个人投资者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对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按25%比例税率征收)。此外,对从事证券发行、证券中介、证券交易的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依金融保险业税目按5%比例税率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和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证券税制的现状

2. 证券税制的概念

所谓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行为过程有关的各种税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总称。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完善阶段,但是落后的证券税制日益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成熟和完善的障碍。

3. 证券税制的建议

从国外证券市场税制建设来看,也不存在一蹴而就的最佳证券税制,而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不断调整,逐渐形成一套与市场环境相适应的科学、完整的证券税收制度。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税制,依然不能脱离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既要立足市场经济,有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又要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 目前中国刚刚上调印花税税率,对股市过度投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据此作为不会开征资本利得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二者属于证券交易不同环节的税种,调节的范围、功能也各不相同。比照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的证券税制,一般都是交易环节的较低印花税搭配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环节的资本利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应是中国税制构建的长远趋势。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征资本利得税,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可以防止股利资本化后出现的套利避税现象。由于资本利得税是对投资者收益的直接修正,对一国的税收体制基础和证券市场完善程度有很高要求,因而必须注意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过渡方式。另外,在确定资本利得税率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避免投资者之间的歧视性税率。应允许按通货膨胀率调整应税所得,将资本利得通过指数化方法进行调整后的结果作为实际应税所得,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收益中抵扣等。实际上,开征资本利得税,尤其是实行累进课征,是能促进实质投资需求增长,实现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 证券所得税直接指向证券经济行为的结果,以基于证券的实际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包括资本利得税和证券收益税。证券交易所得税的亏损抵扣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证券投资的风险,超额累进的税率有利于调节投资者证券所得,平衡收入差距。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证券所得税作为整个证券税制的核心,而证券流转税和遗赠税只是证券税制的有益补充,这也应该是我国证券税制发展的趋势。在中国以流转税为主的证券税收体系中,证券所得税并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而且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投资理念日益理性化,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然的。并建立相应的资本损失弥补制度。证券业相对而言是高风险行业,出现投资失误是常有的事,与市场特征相符应在税制上采取资本损失弥补措施。允许纳税人已发生的资本损失从当年的资本利得扣除。如果损失超过当年资本利得,则借鉴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将资本损失递延到下一年度抵免,但递延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确定证券所得税税率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统一投资者间歧视性的所得税税率,使各种类型的投资者面对同样的税率,因为股份制企业所有的股东包括国家、法人和个人在证券市场上都是平等的经济主体,而且这样也有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并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X寸个人获得的股票股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消除重复征税现象。 加速税务部门全面实现电算化、网络化的进程,提高税务人员的科技文化素质,努力培养一批精通财务、税务、金融、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发达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证券交易市场内外的各种信息,减少税款流失。

证券税制的建议

4. 证券税制的介绍

证券税制是证券税收制度的简称,证券税收制度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制度规定。具体来说,它是指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所课征的各种税收。

5. 证券税制的发展

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中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人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人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证券税制的发展

6. 证券缴税的问题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工作所得交
1  营业税5.5% 
2  按劳务报酬交纳个税,
1)、一般情况下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分4000以下或以上来征收
4000以下,如3800,(3800-800)*20%
4000以上,如5000(5000*80%*20%)
2)、加成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在20000元以上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加征率)一速算扣除数
 如70000【70000×(1-20%)×20%×(1+1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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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券税制的作用

证券税收制度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制度规定的总称。具体而言,它是指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行为所课征的各种税收。从共性方面看,它们都具有聚集税收收入、调控证券市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证券税制所具有的独特的管理证券市场的政策功能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世界各国无一不通过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和调控,充分发挥税收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作用。证券交易一般数额很大,每天的交易次数也相当多,在这一环节征税有利于政府以税收手段参与证券投资者的分配,并且其计税依据往往是证券的交易额,与盈亏无关,而且由证券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不易偷漏,是调节高额证券收入的最好时机。所以在交易环节征税,有利于稳定地取得一笔税收,又便于对公开上市的股票转移进行控制管理。从世界证券交易的历史来看,在证券交易环节征税往往是新兴证券市场证券税收的核心和重点。

证券税制的作用

8. 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有哪些

1、发起人的税收问题
2、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3、SPV的税收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种类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可将资产证券化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
SpecialPrposeVehicles,SPV)或结构化投资机构(Strct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根据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券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不长,但相关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层出不穷,名称也千变万化。最早的证券化产品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
(MBS);随着可供证券化操作的基础产品越来越多,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
(ABS)的称谓;再后来,由于混合型证券(具有股权和债权性质)越来越多,干脆用CDOs(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概念代指证券化产品,并细分为
CLOs、
CMOs、CBOs等产品。最近几年,还采用金融工程方法,利用信用衍生产品构造出合成CD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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