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

2024-05-11 05:02

1.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团应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 程规定,健全内部组织,完善有关制度,坚持民主程序,并本着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 社团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社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由社团所挂靠的单位同意,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二)社团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立章 程,不具备法人资格。(三)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四)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为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委员(理事);(三)审议委员(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决定本社团的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或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九条 委员(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工作,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理事会)的组成不应少于11人。第三十条 委员(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社团领导人,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委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理事)人数超过30人的社团,可设常务委员(理事)会。常务委员(理事)会是委员(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

2.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性体育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保障社团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在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是社团相关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社团所在单位是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对社团进行日常管理的挂靠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管理的社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体育社团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负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社团,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地方性体育社团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对社团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一)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团年检、指导社团清算工作。(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的体育政策、法规,从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于作用。(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 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并对其各项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管理。(四)根据体育行业管理特点和体育社团的特殊性,加强对社团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五)对违反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章 程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成立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由体育总局协同社团挂靠单位,根据有关社团管理法规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社团指导和管理工作。

3.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任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既要考虑社团应具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社团的具体情况,一般设常委7-19人,主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5-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l-5人。赞助人员担任的特邀职务不在此限内。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应随着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社团秘书处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送人事司核报总局审批。第三十二条 社团领导人由与社团业务有关的专家学者£体育行政部门领导、运动项目或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热心支持社团工作的企业界人士组成,一般以现职为主,特殊需要的人员不超过70周岁。对于长期担任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社团领导职务时,可由社团所挂靠的单位按程序推荐,经相关职能部门核报总局审定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理事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主席(荣誉副理事长、荣誉副会长)和荣誉顾问职务。荣誉委员、荣誉理事除体总和奥委会外,一般由各社团按其章 程规定自行决定。第三十三条 社团的主席和秘书长一般由总局领导和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社团所挂靠的单位领导担任,社团的副秘书长人选由直接负责社团具体工作的业务处室(部)的领导和总局主管业务部门的处室领导担任。第三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主席由正司级以上干部担任;副主席由副司以上干部和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处级以上干部担任。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理事长、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的可由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一般不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与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按少量、特殊、从严掌握的原则,对社团兼职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第三十七条 兼职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任同一个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兼任社团的领导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第三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由各社团所挂靠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向性意见,经人事司审核后,报总局审定。第三十九条 总局领导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一般不超过5职,司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一般不超过4职,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不应超过3职。第四十条 离开现职的部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可在社团内任名、誉或荣誉职务,在国际组织任职的可以适当保留其相关社团职务,有其他特殊需要的,也可任l-2个社团实职,一般任期为一届.调离体育系统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安排兼任社团实职。第四十一条 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兼任国(境)外社团的领导职务(国际体育组织除外),一般也不宜兼任体育业务以外的其他行业或地区性的社团领导职务.第四十二条 司级领导兼任社团秘书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委、省市及省市体育局等领导兼职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总局的有关规定报批。第四十四条 机关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基金会中兼职。第四十五条 为鼓励个人、企业、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体育事业,凡对社团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其受益的社团可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社团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第四十六条 特邀职务的人员必须奉公守法,严格执行所在社团的章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各社团应在章 程或捐赠协议里对捐赠者任职作出相应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加强管理。第四十七条 各单项协会聘请国内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委员和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的,由各协会自行审定,报人事司备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聘请特邀委员(理事),各单项运动协会和其他专业社团聘请特邀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职务或其他名誉(荣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应由该社团或其所在单位向总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和理由,并附赞助人或企业的简要情况和协议书复印件以及社团职务推荐登记表,由人事司归口报总局审核;国(境)外人员在体育社团毫内任职均要严格审查,逐级报批。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任职管理

4.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文化类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文化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文化部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文化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并经其资格审查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社团的资格审核,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文化部有关司局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社团的挂靠和日常管理。对具有行业管理性质又不宜挂靠事业单位的少数社团,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直接挂靠在文化部,由部委托有关司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人(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由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挂靠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
   
      (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法人社团应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基金会应有2,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基金数额;
   
      (六)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一)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
   
      (二)筹备组织在征得挂靠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经部业务指导司局审核同意后,向人事司提出设立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见附件);
   
      (三)人事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认真审查。因特殊情况确定业务指导司局困难的社团,由人事司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并商定业务指导司局;
   
      (四)筹备组织应在人事司指定日期将所规定注册资金汇入指定帐户,进行验资;
   
      (五)通过审查的,人事司将审查材料及有关意见报部研究决定;
   
      (六)经文化部核准,社团筹备组织可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七)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人事司、业务指导司局和挂靠单位备案;
   
      (八)对获准注册登记的,办结备案手续后将注册资金的本金转入社团开立的帐户;未获准注册登记或自行放弃申请登记的,经社团筹备组织申请及时返还注册资金的本金。验资期间的注册资金利息留作社团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逐级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人事司上报,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逐级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人事司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社团终止的,应成立善后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推动文化事业发展;
   
      (五)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司局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九)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是文化系统内的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除外),且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经部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送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逐级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部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现职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部级干部需报国务院批准,司局级干部需报部批准,处级以下需报人事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挂靠单位、人事司审批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定社团编制,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在聘任期间可由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代理,也可以由挂靠单位代管。但不能计入文化部及所属机构职工队伍。社团终止的,其专职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安置。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七条 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八条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报业务指导司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经外联局或港澳台文化事务司审批;与境外机构、个人举办会议还须报经办公厅批准。
   
      第三十条 法人社团可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基金会不得开办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第三十二条 挂靠单位职责:
   
      (一)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干部具体负责社团管理工作,并明确社团管理机构;
   
      (二)对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社团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实施管理和监察;
   
      (四)指导、监督社团正常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
   
      (五)对社团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社团对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处罚或建议上级机关处罚;
   
      (六)督促社团进行年检工作;
   
      (七)向主管部门报告社团的有关情况;
   
      (八)对发生问题的社团,经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可停止其活动、吊扣其公章、查封账目;
   
      (九)有权根据本办法制定社团管理规章。
   
      第三十三条 人事司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部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审核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并提出意见;
   
      (四)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五)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业务指导司局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司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局职责:
   
      (一)监督指导挂靠单位对社团的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对社团直接进行审计;
   
      (二)审查社团年检审计报告和换届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察局职责:
   
      (一)指导督促社团挂靠单位对社团违纪问题的查处;
   
      (二)必要时可直接对社团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靠单位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直至向上级机关申请解除挂靠关系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可由人事司报部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建议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出售社团登记证书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
   
      第三十九条 挂靠单位不履行职责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社团出现第三十八条有关情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提出批评,并限其改正。
   
      第四十条 挂靠单位为社团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纵容、支持、包庇、参与社团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应对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员职务。经劝阻既不退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由社团挂靠单位监督实施,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6.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总 则

第二条 商务部主管社团是指经商务部审查同意,民政部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商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第三条 商务部对社团实行“归口负责、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二)研究、制订商务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社团的改革和调整工作,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社团年检的初审工作。负责确定社团的具体管理方式。(四)负责社团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对社团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有关职能司局负责社团的业务指导和分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通报国家和商务部关于本行业的有关法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按国家和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二)负责指导社团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办理委托社团承担任务协议的签订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审查工作,负责社团召开研讨会、举办展览会、接受资助、开展对外交往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四)负责指导社团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应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五)负责社团的党务、外事、财务、公文、信息化建设等有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社团组成及性质、地位的不同,我部对社团实行直接管理(一级管理)或委托有关单位实行间接管理(二级管理),可接受委托对社团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部有关职能司局、事业单位、社团,其主要职责:(一)接受委托,负责挂靠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务、公文、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二)协助部对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三)对社团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第四条 社团应围绕商务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7.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8. 如何对全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业务进行指导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不断推进我区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
(一)大力组织实施小康健身工程。要从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施“群众体育城乡协调”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小康健身工程的重要意义。实施小康健身工程,要做到科学健身与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相结合,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协调,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继承传统与探索创新相结合。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突出三个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建设好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动。二是健全群众自己的体育活动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社会化群众体育网络;三是举办经常性方便群众就近参与的体育活动。突出三个重点,即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城区体育以社区为重点,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此外,还要重视青少年俱乐部、农民体协等社团组织的作用,重视建设乡村文体俱乐部、乡镇文体站等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阵地。【摘要】
如何对全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业务进行指导【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我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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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好亲亲,很荣幸为您解答:一、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是党和政府工作中的一项重大任务。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是新时期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开展、增强人民体质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工程。【回答】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不断推进我区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
(一)大力组织实施小康健身工程。要从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施“群众体育城乡协调”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小康健身工程的重要意义。实施小康健身工程,要做到科学健身与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相结合,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协调,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继承传统与探索创新相结合。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突出三个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建设好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动。二是健全群众自己的体育活动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社会化群众体育网络;三是举办经常性方便群众就近参与的体育活动。突出三个重点,即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城区体育以社区为重点,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此外,还要重视青少年俱乐部、农民体协等社团组织的作用,重视建设乡村文体俱乐部、乡镇文体站等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阵地。【回答】
三)努力做好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四)重视抓好外来创业者的体育锻炼工作,为他们提供体育健身的必要条件。【回答】
谢谢了【提问】
不客气【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