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出炉,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7 15:38

1.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出炉,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长江中的水生物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江豚,江豚也是国家级的保护动物。所以说国家为了保护好长江的生态环境,也出炉了一个长江水生物保护管理规定,这样就能够保护好长江的生态环境,也能够让长江中的生物运用一个比较好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得以繁衍生殖。那这个水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呢?

关于长江的一些介绍。
我们要知道长江和黄河是有着相同的地位的,虽然我们把黄河称为母亲河,但是长江对于中国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长江,那么南水北调工程就有可能失去水源,也就不能够进行下去了。所以长江的生态环境是很重要的,我们一定要保护好长江的生态环境,这样才能够让中国的生态环境变好,也能够让长江的水生物得到一个比较好的生活环境,让它们得以繁衍生殖,并不会灭绝。

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小编也在网络上进行了一番查询,发现这个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确实是比较详细的,包括一些大方面和小方面的规定,都已经规定的到位,对水生物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大的。比如说在禁渔期是禁止捕鱼的,不能够在禁渔期禁捕鱼,因为鱼的生长也是有一个过程的,不过在地狱区捕鱼就有可能让一些小鱼苗被捕上来,就会让长江中的鱼变得越来越少。并且一些被保护起来的鱼,比如说江豚也是不能够被捕捞起来的,一定要让江豚在长江中繁衍生殖。

总结
所以我们一定要保护好长江,保护好这一条交通运输的重要渠道,这样才能够促进长江沿岸经济的发展,也能够让更多的人民受益,就能够带动更多地区的发展。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出炉,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2.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出炉,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水生生物是水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流湖泊健康状况的最终指标。受河流筑坝、水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采砂采石等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导致白鳍豚、长江鲟和长江海豚的极度濒危,稀有和特有物种的全面减少,以及经济鱼类资源的近乎枯竭。长江禁渔是事关全局、事关子孙后代的重大决策。

加强制度设计,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长效机制。我们要把确保冬奥会和冬季残奥会农产品的稳定供应、质量和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按照冬奥会组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无误。

加强直供冬奥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引导地方政府对直供基地实施驻地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源性兴奋剂的防控工作,加强抽样检查,切实保障冬奥会、冬季残奥会、北京和河北张家口的农产品供应。积极应对拉尼娜影响,做好冬春蔬菜生产流通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国农产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

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航道整治、岸线利用、采砂采石等涉水活动的论证、审批和规范管理,取水和排污,严格限制并努力减少各种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坚持尊重,顺应和保护自然的理念,把长江生态环境恢复摆在首位,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监管,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恢复重要和关键水生生物栖息地的生态功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地得到充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明显增加,水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               

3.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监测调查、保护修复、捕捞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成立长江水生生物科学委员会,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的重大政策、规划、措施等,开展专业咨询和评估论证。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生态补偿资金,加强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和科普培训。

  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鼓励对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第六条 对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依法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规范,健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网络体系,建立调查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分布区域、种群数量、结构及栖息地生态状况等开展调查监测,并及时将调查监测信息报农业农村部。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每十年组织一次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第九条 对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其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第十一条 因科研、教学、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应当制定年度捕捞计划,并按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确需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在禁渔期、禁渔区开展调查监测的渔获物,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或抵扣费用。第十二条 发生渔业水域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事件,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发生地或受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应急调查、预警监测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和水生生物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结合实际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工作。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4.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2021年长江全面禁止捕捞,最先做出垂钓限制的是地处长江上游的重庆市。重庆市的有关部门规定,水生生物的保护区是完全不允许垂钓的。对于娱乐性的垂钓,允许单线单钩,禁止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和视频锚鱼等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破坏的作钓方式。法律依据:《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三条 全市永久性禁钓区和禁钓期禁止垂钓。禁捕水域严格控制垂钓。第九条 下列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永久性禁钓区:(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三)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四)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五)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六)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二、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本省管辖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海域和太湖沿岸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捕捞等行为,建立定期巡护制度,做好禁捕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以及海警、海事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四、推进渔业执法领域数字化改革,加快渔船精密智控等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省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 依托海警、海事机构的执法优势,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省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加强沿海沿江水域检查管控,依法查处“三无”船舶。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五、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机构依法处理;“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渔业、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和海警、海事机构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携带电鱼、毒鱼、炸鱼等装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渔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由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行政部门和海警机构调查取证后移送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者以长江渔获物的名义虚假宣传的,由渔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六)其他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六、依法严惩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七、省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管理需求,加快建设执法船(艇)、专用码头和相对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场所。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执法监管中涉及的码头、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必要需求。八、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投播禁捕公益广告,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守禁捕规定、保护生态的氛围。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与禁捕退捕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严格执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各项规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破坏禁捕等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支持相关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水域生态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生物完整性指数监测,发布监测报告,开展长江流域禁捕效果评估,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学支持。法律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6. 简答我国《长江保护法》规定的水资源保护制度。

您好,简答我国《长江保护法》规定的水资源保护制度相关条文如下:第二十九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第三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第三十三条?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摘要】
简答我国《长江保护法》规定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提问】
您好,简答我国《长江保护法》规定的水资源保护制度相关条文如下:第二十九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第三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第三十三条?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回答】
《水法》《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水资源配置与用水管理已有相关规定,《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配置与用水管理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保护制度长江是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水资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水污染引起的水质性缺水,根源是污染总量大,污染源多,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因此,在长江流域进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必须将“三条红线”捆绑在一起,并加强水利工程的科学调度。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达标,可以增加可供水量,水质性缺水问题就可以很好地解决;用水效率提高,可以减少用水总量和入河排污量;用水总量控制好了,也可以促进用水效率的提高和减少排污量。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建全规划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严控用水总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功能管理和排污口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纳污总量控制,改善江河湖库水体水质。完善省、市、县“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把相关指标落实到江河控制断面、各级行政区。强化指标刚性约束,将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区域发展、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条件。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让水资源管理“红线”真正成为水环境的“警戒线”、水生态的“保护线”。(2)确定水量分配方案或用水总量指标长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必须与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相结合,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或者用水总量指标确定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确定流域或者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水量;二是确定各行政区域的用水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控制指标;三是确定不同来水频率或保证率的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量及相应的调度计划;四是确定预留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要求;五是确定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断面流量、生态流量、最小流量、预警流量、最小控制水位、水质指标等及跨行政区域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等控制指标。【回答】
(3)水资源管控的其他配套制度长江流域水资源管控除水量分配方案以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从长江流域全局角度谋划布局水资源配置体系,推进一批基础性、战略性重大项目建设,如南水北调西线的前期工作,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引江补汉工程的建设,构建现代化国家水网。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布局、结构和规模,研究提出长江流域实施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和政策体系,水资源的规划、配置、开发、利用、保护、调度和管理要以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科学用水为前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定用水效率管控、用水定额评估管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把节水评价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全过程,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严控水资源消耗强度、减少废污水排放、降低对水生态的损害。完善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从制度上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回答】

7.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

法律分析: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

8. 根据长江保护法的规定什么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