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什么委派

2024-05-16 02:37

1.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什么委派

法律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由国资委指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什么委派

2.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方式是

法律分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方式是

4.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几位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明确规定。
《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一、董事会的职权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一般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对公司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所以公司只设董事会、经理等。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董事成员还应有公司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分类与董事会的构成

(一)董事分类
笔者不赞成将董事的分类划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因为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将成为公司的主体,把他们当成外部人,而把被聘任的高管层当成内部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现实中也是不利的。而把董事作专职和兼职的划分,同样是不科学的。因此,针对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并结合国际规范,本文主张对董事作如下分类:
1、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分类
即董事按是否有股东的背景及其利益关联被划分为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有股东背景及利益关联并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指没有任何股东背景及与公司业务的关联关系,即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由董事会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就中国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来说,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体制同样受到了单个股东利益和股东董事仅局限于其所代表的公司法人从事的产业领域的局限,在业务开拓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多元化产品经营以及资本运作的要求,故要求在履行多元化业务开拓、金融创新、资本运作等重大经营决策权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改进董事结构。国有独资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董事会的作用和防止高管层内部人控制。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完善治理机制。独立董事一般由懂专业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2、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分类
非独立董事包括:
(1)执行董事:指在公司高管层中担任执行职务的董事。依惯例,执行董事的地位高于其所任的行政职务,如在称谓上一般是叫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中担任任何执行职务的董事。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构成
可考虑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人数限定在7-13名之间,并确定三类董事会的合理比例。
(1)由出资人(国资委)代表出任的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占1/3;
(2)由董事会提名并由出资人(国资委)批准,在公司高管层中选拔的执行董事人数占1/3;
(3)由董事会提名,在社会知名的财务、管理、金融及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独立董事占1/3。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分类与董事会的构成

6.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多少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制作办法。
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监事会的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等。
三、国有独资董事会成员包括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一部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另一部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8.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

法律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监事会是对国有独资公司实施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可以有若干人,但不得少于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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