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称为

2024-05-04 02:51

1. 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称为

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称为场外证券、非上市证券以及非挂牌证券。
 
 非上市证券是没有被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或不愿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有价证券。世界各地的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上市都有其基本标准。当某一公司发行有价证券,不能满足基本标准或条件时,就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不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的证券。另外,还有些公司甘愿抛弃证券上市的利益而拒绝证券的上市,其原因大多是:①不愿公开其业务与财务状况;②不愿自己的证券成为投机的对象;③已发行股份被大股东把持而且不愿意分散;④公司资本规模较小,没有必要利用证券交易所来募集资金。上述不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不愿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统称为非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一般都在证券所之外的场所,即“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内进行交易活动。凭证式国债和开放式基金份额属于非上市证券。

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称为

2. 公司上市前股东如不符合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股票交易准入条件可买入或卖出

三、其他业务要求

      1.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市场账户标识业务规则,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已变更为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北交所与全国股转系统共用证券账户体系。带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账户才可参与北交所证券或全国股转系统的登记及交易。

       2.北交所公司上市前的股东、通过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准入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且须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拒绝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我司仅提供卖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权限,不接受买入或申购委托。

       3.对于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的投资者需临柜办理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开通,并签署《高龄投资者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风险须知》。

       安信证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7 、4008001001。

       特此公告【摘要】
公司上市前股东如不符合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股票交易准入条件可买入或卖出【提问】
亲,您好。你的问题由我来回答。由于打字和整理资料需要一定时间。希望你耐心等待,五分钟左右。【回答】
三、其他业务要求

      1.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市场账户标识业务规则,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已变更为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北交所与全国股转系统共用证券账户体系。带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账户才可参与北交所证券或全国股转系统的登记及交易。

       2.北交所公司上市前的股东、通过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准入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且须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拒绝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我司仅提供卖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权限,不接受买入或申购委托。

       3.对于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的投资者需临柜办理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开通,并签署《高龄投资者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风险须知》。

       安信证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7 、4008001001。

       特此公告【回答】

3. 有哪些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的暂停的情形有哪些
暂停上市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暂时影响其上市证券的情况,而非决定性地最终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二、股票上市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三)公司决议解散的;
(四)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被宣告破产的。
以上便是股票上市的暂停的情形有哪些,股票上市的终止情形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有哪些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4.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三)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四)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五)股票停牌事宜;(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七)仲裁条款;(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第五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第五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一)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二)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三)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四)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统计系统,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上市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管。

5. 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是什么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即可。
2.定期复核已上市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规定说明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应予暂停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
(5)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公司面临破产;
(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8)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9)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
(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是什么

6. 我国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股票经批准已懊社会公开改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最近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上,我国也实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上市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再向证监会提交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收到文件后与发行人签订上市协议,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发行人需要按规定格式和披露上市公告书。在实践中,股票发行核准上市与核准基本上是实行直通车制。只有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才会被核准,股票发行成功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内均会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由交易所认可的一至二个机构推荐上市推荐书。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境内公司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基金、债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
我国对证券交易的主要规定集中于《证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对象上,只有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等才能进行交易。在交易场所上,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柜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贯彻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交易的主体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
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股票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对大股东的约束上,规定了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的报告义务并禁止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的现货交易,不允许期货交易;只允许证券的足额保证金交易,不允许融资或融券的信用交易。为保障证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场原则,为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规定了一语道破交易的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qz客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7.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在主板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有什么

   
  (null)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在主板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B.公司在最近5年连续盈利
    C.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D.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25%
    E公司成立的时间须在3年以上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DE
     [解析] 本题考查证券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其中,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在主板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有什么

8. 有哪些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的暂停的情形有哪些
暂停上市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暂时影响其上市证券的情况,而非决定性地最终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二、股票上市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三)公司决议解散的;
(四)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被宣告破产的。
以上便是股票上市的暂停的情形有哪些,股票上市的终止情形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