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及特点

2024-05-17 07:16

1.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及特点

1909年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谘议局。12月,16省谘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在1910年又3次请愿要求速开国会。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1911年召开国会。清政府不得已将预备立宪期9年改为5年。
1911年5月,清政府裁撤军机处等机构,公布所订内阁官制,组成新内阁,由庆亲王奕劻任总理大臣。在13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官僚4名,蒙古旗人1名,满族8名,其中皇族又占5人,被讥为皇族内阁。至此,清政府借预备立宪欺骗国人已不言而明。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没有实质意义,并成为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最后走向破产的记录。
晚清预备立宪这项政治活动有着保守性和欺骗性,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扩展资料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仍规定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实际上和专制帝王没有多少不同。《钦定宪法大纲》对议院职权、议员言论作了种种限制,使作为“民意”机关的议院实际上成为皇帝的咨询机关。
裁撤军机处,设立内阁,庆亲王奕匡为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成员中皇族占多数,被称为“皇族内阁”,“预备立宪”骗局暴露,清政府完全孤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备立宪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及特点

2. 清末“预备立宪”的目的是

答案D
本题旨在考查学生对历史事件的分析理解能力。解答的关键应从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实行的情况去分析。为应付严重的国内危机,1901年初,清政府宣布实施“新政”,但并没有因此摆脱内外困境。为遏制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清政府又决定实行“预备立宪”。先是派官员出洋考察宪政,下诏“预备仿行立宪”,后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但仍规定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立宪派一再要求下,1911年,清政府终于裁撤军机处,设立责任内阁,但却是个“皇族内阁”。清政府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和加强封建皇权。

3. 清末“预备立宪”的根本目的在于(?

清末“预备立宪”的根本目的在于:缓和阶级矛盾。
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由此而来。1909年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咨议局。12月,16省咨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
1901年,慈禧太后正式宣布实行“新政”。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命督抚以上大臣就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等问题详细议奏。

扩展资料:
清末的“预备立宪”虽然最终没有成功,但是他的意义仍然重大,他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制度的第一次向“宪制”的过渡,是中国封建与专制社会的第一次“政治改革”,也是中国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第一次“和平过渡。他的重要意义其主要有:
首先,他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一次“和平过渡。中国二千年爆发了无数次的“农民革命”“农民暴动”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农民王朝”,从来都是一个专制代替另一个专制,一个“农民帝王”代替另一个“农民帝王”,都是”专制”。
从来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制”,虽然清末的“预备立宪”准备在中国实行的是“君主宪制”,但是“君主宪制”也是一种“宪制制度”,表面上他似乎还没有“共和宪制”那样完全,还有一个“君主”,但实际上他是一种按不同国家的历史而产的“宪制制度”,他是不同的国家按实际历史条件的产物。

清末“预备立宪”的根本目的在于(?

4.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7年2月,康有为将保皇会改组为国民宪政会。同年10月(九月),梁启超与蒋智由等又在东京组成政闻社,鼓吹“预备立宪”。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以后,在清政府“预备立宪”的诱动鼓舞下,立宪运动逐步进入高潮,立宪派发动了几次召开国会的请愿。清政府于1908年8月为拉拢立宪派,采取欺骗手法,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限,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二十三条,其中关于“君上大权”的十四条,规定皇帝有权颁行法律,黜涉百司、设官制禄、宣战议和、解散议院、统帅海陆军、总揽司法权等,事实上仍同封建专制没有什么区别。11月,慈禧太后、光绪帝(即清德宗载湉)死去,溥仪继位。1909年改元宣统,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咨议局。立宪派在各省咨议局中占据了领导地位。12月,十六省咨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在1910年又三次请愿要求速开国会。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1911年召开国会。清政府不得已将预备立宪期九年改为五年,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1911年先成立内阁。同时下令驱散各地请愿代表。   1911年5月,清政府裁撤军机处等机构,公布所订内阁官制,组成新内阁。由庆亲王奕劻任总理大臣,在十三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官僚四名,蒙古旗人一名,满族八名,其中皇族又占五人,被讥为“皇族内阁”。

5. 清末“预备立宪”的根本目的在于(?

清末“预备立宪”的根本目的在于:缓和阶级矛盾。
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由此而来。1909年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咨议局。12月,16省咨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
1901年,慈禧太后正式宣布实行“新政”。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命督抚以上大臣就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等问题详细议奏。

扩展资料:
清末的“预备立宪”虽然最终没有成功,但是他的意义仍然重大,他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制度的第一次向“宪制”的过渡,是中国封建与专制社会的第一次“政治改革”,也是中国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第一次“和平过渡。他的重要意义其主要有:
首先,他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一次“和平过渡。中国二千年爆发了无数次的“农民革命”“农民暴动”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农民王朝”,从来都是一个专制代替另一个专制,一个“农民帝王”代替另一个“农民帝王”,都是”专制”。
从来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制”,虽然清末的“预备立宪”准备在中国实行的是“君主宪制”,但是“君主宪制”也是一种“宪制制度”,表面上他似乎还没有“共和宪制”那样完全,还有一个“君主”,但实际上他是一种按不同国家的历史而产的“宪制制度”,他是不同的国家按实际历史条件的产物。

清末“预备立宪”的根本目的在于(?

6. 清末的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有哪些?

1905年,清政府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设立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1906年9月1日颁发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施行宪政,但预备立宪的期限没有确定。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09年各省设立咨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但这些都未能挽救清王朝的覆灭,“预备立宪”也宣告垮台。


在长达数年的“预备立宪”活动中,其中最重要的活动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设立咨议局与资政院;其二是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7. 高中历史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的区别

1、二者的结局上的区别:
清末新政取得了最终的成功,产生了一些比较显著的效果。但是,预备立宪被揭穿最终失败,是一场阴谋。
2、进行的方式上的区别:
清末新政主要是对国内的制度军队文化经济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变革,并且派出政府官员出国考察,学习外国先进经验。  而预备立宪是进行一场阴谋的变革政府的活动.
3、性质上的区别:
清末新政是一场比较正义的维护政府统治的变革。而预备立宪是一场阴谋活动,非正义的企图篡权的活动。

扩展资料
清末新政影响:
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增加了经济自由。按照列强的观点是传统或中世纪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自由。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
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新学教育兴隆
在思想文化上,通过清末新政,在这方面的变化是十分突出的。其一,结束了科举制度的历史。其二,清末出现了办学热潮。由于清政府号召办学,又公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加上废除科举制度,于是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其三,由于清朝政府的号令及地方官和个人的努力,很快地出现了留学的热潮。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间,仅留日学生就多达8000余人(一说10000多人),这同新政前比较,增长了100多倍。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清末新政
百度百科——预备立宪

高中历史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的区别

8. 预备立宪的意义

清末的“预备立宪”虽然最终没有成功,但是他的意义仍然重大,他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制度的第一次向“宪制”的过渡,是中国封建与专制社会的第一次“政治改革”,也是中国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第一次“和平过渡。他的重要意义其主要有:首先,他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一次“和平过渡。中国二千年爆发了无数次的“农民革命”“农民暴动”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农民王朝”,从来都是一个专制代替另一个专制,一个“农民帝王”代替另一个“农民帝王”,都是”专制”,从来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制”,虽然清末的“预备立宪”准备在中国实行的是“君主宪制”,但是“君主宪制”也是一种“宪制制度”,表面上他似乎还没有“共和宪制”那样完全,还有一个“君主”,但实际上他是一种按不同国家的历史而产的“宪制制度”,他是不同的国家按实际历史条件的产物。其次,他在中国第一次宣布实行“宪制”。“宪制”与“专制”完全不同,“宪制”主要有“君主宪制”和“共和宪制”,在中国封建与专制社会里,皇帝的“言”与“行”就是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没有“宪制”的条件下,不仅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至高的,也是没有限制的。而在一个“宪制制度”下,皇帝的权力首先受到国家“宪法”的限制。虽然清末的“预备立宪”中,制定的是“君主宪法”,皇帝仍然具有极大的权力,但是皇帝权力已经不是无限,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现象已经受到冲击。这在当时的中国已经是一个进步。有人认为,“共和制”比“君主宪制”更完美,实际上对一个国家,实行那一种主要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发,而当时的英国,日本的“君主宪制”成功主要就是因为从当时的国家的实际出发。最后,“预备立宪”也是西方“宪制制度”在中国的最初试验。西方的“宪制制度”较早,而中国二千年来一直是“君主专制”,虽然慈禧太后推行的“洋务运动”,引进了一些西方的先进技术,但是并没有引进西方的先进制度,日本的明治维新的成功,恰恰在于他不仅引进了西方的先进技术,也引进了西方的先进制度,这就使得与中国相同的日本走到了中国的前面,中国的“预备立宪”本来也是一场的准备学习日本“明治维新”的改革运动,但因为后来的“辛亥革命”又陷入到了一场“农民造反”的混乱之中,使中国刚刚开始的“预备立宪”宣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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