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预告新规

2024-05-05 12:33

1. 创业板预告新规

法律分析: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业绩预告: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1)、一季度业绩预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
(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4)、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业绩快报: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创业板预告新规

2. 创业板业绩预告新规

法律分析:关于创业板业绩预告的法规现行有效的有两部也是最新的,分别是2012年和2016年。
法律依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制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于2012年01月01日发布

3. 创业板预告2020新规

法律分析:2020年新规规定创业板需要披露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其中半年报和年报业绩变动50%强制披露预告,一季报和三季报预告自愿披露,2021年6月1日之后创业板只需披露半年报和年报,一季报,三季报自愿披露。注意不是预告,而是季报都不强制披露,公司自愿披露。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 1.4 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创业板预告2020新规

4. 创业板业绩预披露新规

法律分析: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法律依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第七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会员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方面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5. 创业板业绩预披露新规

法律分析:创业板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法律依据: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第二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创业板业绩预披露新规

6. 创业板业绩预告新规定

法律分析:业绩预告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7. 创业板年报预告规定

创业板年报预告规定:当创业板股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拓展资料:一、创业板1、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2、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创业型、中小型企业的摇篮。二、创业板市场培育和推动成长型中小企业成长,是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核心战略的重要平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创业板市场满足了自主创新的融资需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建立起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直接融资机制,可以缓解高科技企业的融资瓶颈,可以引导风险投资的投向,可以调动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和担保,从而形成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2、创业板市场为自主创新提供了激励机制。资本市场通过提供股权和期权计划,可以激发科技人员更加努力地将科技创新收益变成实际收益,解决创新型企业有效激励缺位的问题。

创业板年报预告规定

8. 创业板年报预披露时间规定

当创业板股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拓展资料】当沪市主板的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创业板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兴起于90年代,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在证券发展历史的长河中,创业板刚开始是对应于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设立目的:(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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