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7 11:25

1.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10项。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授予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授予从严掌握,可以空缺。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者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荣誉奖。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项目。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向省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在专业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第十五条  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省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异议在30日以上1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参加评奖审核;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奖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3.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60项。第八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二)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结束后,由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建议拟奖项目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

4.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第七条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不再授予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60项。第九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二)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第十五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5.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在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特制订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凡是推广单项科技成果或综合技术措施,或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并在省内推广,或将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已经在我省付诸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都可以申请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按其项目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的奖状和奖金授予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奖金最少要拿出百分之七十,由受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直接参加推广工作的有关人员。
  按本办法经评定授予省级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凡已接受过有关方面发给的科学技术推广奖金的,只补发被评定奖励等级应发奖金与已发奖金的差额。第四条 凡属工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纯收益一般应不低于投入的实施推广费用的五倍。年新增利税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下同)的授予一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农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百分之十。年新增经济收入五百万元以上的授予一等奖;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授奖的项目,按其防病治病、改善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大小,评定奖励等级。其奖励等级标准由省科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五条 对发展我省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特别重大的贡献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可评定为特等奖,由省科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奖励。其奖励金额可不受本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由直接组织推广实施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区(市)科委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地区(市)科委,对申请评奖的项目,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对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予以推荐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填写《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申报书》,附上经济效益证明材料,报送省科委。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项目,由省科委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科技成果推广协调会议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科委予以公布。第七条 批准授奖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由推荐奖励的单位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审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即予正式授奖。第八条 科学技术推广奖的申请、推荐、审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批准授奖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后,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所发奖状和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授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6.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奖),奖励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省技术创新奖:
  (一)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新产品的;
  (二)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新技术、新工艺的;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新技术推广方面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每年须换聘三分之一以上。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省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特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
  一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500万元以至1000万元以下的。
  二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
  三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第七条 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主要从事市场开发、技术攻关、产品设计和试制以及在生产工艺和产业化、商品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由完成单位推荐为获奖人选。第八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产品项目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鉴定证书。
  (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批准机关的正式批文和验收报告;
  (三)申报奖励项目当前新增税前利润应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准证明材料。第九条 技术创新奖由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第十条 省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奖励项目,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推荐。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初审推荐工作必须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申报技术创新奖的项目,根据技术创新奖定量评价标准组织评审,拟定获奖项目,并向省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拟定获奖项目、获将人员和奖励等级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获省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和人员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获奖项目是优秀新产品的,省人民政府同时颁发优秀新产品证书。
  省技术创新奖的奖金由企业按获奖项目年新增税前利润的10%以内提取,在获奖年度据实列支,可计入成本费用。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以上。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奖为省(部)级奖,获奖人员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评选有突出贡献专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技术创新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缴证书和奖金。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技术创新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参与省技术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际港务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四条 本市坚持科教兴市战略,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统筹科技资源,促进科教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依法开展各项科学技术活动,共同推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参与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研究开发与应用水平。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在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工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放合作的有效机制,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面向市场,与企业建立各种经济技术协作关系。第十二条 支持军工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支持民营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军品配套,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发展。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孵化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加强农业科技示范体系建设,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生态化。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为农业、农民提供科学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支持科学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资源聚集优势,加强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第十六条 支持现代服务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加快国际化物流平台的建设,促进区域一体化物流格局的形成。第十七条 支持环保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推广,推进医疗卫生、公共管理等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十八条 开展与国内外政府机构、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合作、技术贸易和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活动。第三章 科技创新与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九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或行业协会。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各类技术创新联合组织。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给予政策支持。

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8. 西安市科技成果奖在哪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各有关部门:
为了表彰、奖励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广大教职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办学层次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培育出更高层次的科技成果,根据《西安财经学院优秀科技成果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校第三届优秀科技成果奖现开始受理申报,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评奖学科范围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的所有学科。
二、奖励等级:
本届评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允许各学科的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三、申报资格
1、申报者资格:我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每人限申报一项。合作研究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2、参评成果资格
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项目研究报告、论文),或在此期间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的研究咨询报告。
3、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论文汇编类的书籍不得以专著、编著成果申报。
2)电子出版物(光盘、软盘等)不得申报。
3)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总结、年鉴、一般的大事记不参与评奖。
4)已获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评。
5)研究咨询报告类无采纳证明或领导批件的成果。
6)未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请的成果。
四、申报步骤
1 、各位申报人先按要求填写《西安财经学院优秀科技成果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
2、《推荐书》有关数据必须填写完整,表格填好后将成果实物及《推荐书》电子版一并交至科研处。
五、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及其电子版文档;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
2、各种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
(1)《推荐书》一式5份,统一用A4纸打印(包括有附件的3份全套材料)。著作原件、论文成果(至少1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研究咨询报告类摘要(成果需要保密的,请特别注明)、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书评或论文转载、采纳因子证明等)。
六、评审费用:论文类:100元/每篇  著作类:200元/每部。
七、申报时间:
申报日期截止至2010年11月15日。
联系人:赵彦锋  邓雪鹏
联系电话:81556180   

附件详见科研处网站
科研处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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