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行政处罚有哪些

2024-05-16 03:27

1. 银监局行政处罚有哪些

 第十三条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

  (三)日常监管和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的;

  (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异地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管辖。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认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移交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管辖。

  行为发生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或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征求对方意见,并书面告知处罚结果。

  第十六条 因交叉检查或者跨区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立案查处,并及时移交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向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银监会派出机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指定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当由其负责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颁发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决定抄送批准该机构筹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批准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决定抄送批准该机构筹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银监局行政处罚有哪些

2. 银监会行政处罚类别的规定

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等。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总则是该办法是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银监局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已经由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5号)同时废止。2020年8月1日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施行,《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废止。
一、《劳动合同法》哪一年施行的?
中国最新《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安全法从几年起实行
国家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国家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银监局行政处罚办法

4. 银监局的行政处罚算政务处分吗?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摘要】
银监局的行政处罚算政务处分吗?【提问】
亲亲,您好,银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算政务处分【回答】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回答】

5. 行政处罚在银行怎么交罚款

法律分析:1.柜台办理:带着处罚书去银行柜台直接办理。2.网上银行缴纳交通罚款的步骤:一、登录银行网上银行;二、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三、输入卡号、登录密码登录个人网上银行;四、点击缴费站;五、在缴费产品—缴费类型中选择“罚没款项”,点击查询按钮;六、点击“缴费”按钮;七、在“交警队号”处输入8位处罚机关代码、在“处罚决定书号”处输入16位处罚决定书号后点击“提交”按钮;八、核对查询到的处罚信息;九、核实处罚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十、根据提示完成操作,交款成功10分钟后网上银行会自动更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款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在银行怎么交罚款

6. 证监局行政处罚有哪些类型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 罚款是不是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罚款是行政处罚其中一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是不是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监督包括

以下是行政处罚监督包括哪些内容额回答: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9.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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