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基金法案的美国超级基金制度产生的背景

2024-04-28 22:43

1. 超级基金法案的美国超级基金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和工作重心经历了从城市到郊区、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转移,许多企业在搬迁后留下了大量的“棕色地块”(Brownfield site),具体包括那些工业用地、汽车加油站、废弃的库房、废弃的可能含有铅或石棉的居住建筑物等,这些遗址在不同程度上被工业废物所污染,这些污染地点的土壤和水体的有害物质含量较高,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1978年,以拉夫运河(The Love Canal)事件为契机,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该法案因其中的环保超级基金而闻名,因此,通常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超级基金法案的美国超级基金制度产生的背景

2. 超级基金法案的超级基金的内容

超级基金主要用于治理全国范围内的闲置不用或被抛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场,并对危险物品泄漏做出紧急反应。该法案授权美国环保局(EPA)敦促有责任各方予以清理,法案第102条授权环保局局长可以颁布规章,指定只要渗漏到环境中去就可能对公众健康、福利和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物质为“危险性物质”。当事人不管有无过错,任何一方均有承担全部清理费用的义务。法案也允许EPA先行支付清理费用,然后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索回。法案第103条要求危险物品的业主和股东通知EPA,在他们那里发现的或者是从处理场地了解到的,怀疑的或者是有可能渗漏的危险物质的总量和类型,EPA从中选出需要长期治理的地区,列入“国家优先名单”,然后由EPA或委托私人机构分析该地区的危险程度,选择、设计清理方案,以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清理行动。

3. 超级基金法案的介绍

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由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1日通过。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泄漏危险物质和倾倒危险废物的场所泄漏污染的反应机制。该法规定了危险物质泄漏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国家应急计划制度;明确了负有治理责任的主体包括总统、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险废物设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营运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治理的行动,一是清除,二是救助;治理费用应由发生危险物质泄漏设施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或该设施所处土地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承担。为了解决治理费用承担者不明或费用承担者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问题,该法规定建立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该法还规定了治理费用承担者费用承担的范围和限度以及财政担保,并对揭发、检举非法泄漏危险物质的违法者的人规定可给予最高达1万美元的奖金,对违法者可处以每次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每违法持续日2.5万美元以下罚款,对累犯者,每违法持续日的罚款额可高达7.5万美元。

超级基金法案的介绍

4. 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1980年12月11日通过的。

超级基金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和工作重点经历了由城市到农村,由北到南,有东到西的转移,大量企业的搬迁留下了不同程度污染的地块——也就是美国法律规范规定的“棕色地块”,具体包括了废弃的工业用地、汽车加油站、废弃的库房、废弃的可能含有害放射性物质的居住建筑物等,这些地块在不同程度上被工业废物所污染,给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1978年,居住在纽约州尼亚加拉瀑布市爱之运河地区的居民掀起了美国最早由当地居民反对有害产业废物污染的环境保护活动。它的起因是在1940年以后美国某塑料公司在爱之运河就地填埋了大量的有害化学物质,由于有害物质的渗透性、累积性以及长期性,在1976年左右就地填埋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土地污染和饮用水污染,800多户居民不得不迁居他乡,造成了严重人身和财产损失,当时的美国政府把这一地区指定为国家紧急灾害区。以此为契机,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和响应公民的环境保护运动,1980年美国第96届国会在最后几个小时确定《综合环境反映、赔偿和责任法》(缩写CERCLA),于1980年12月11号通过并签署成为法律。这一法律就是广为人们所知的“超级基金法”,根据这个法规建立了第一个综合的联邦紧急授权和工业维护基金。 
   
超级基金法分别于1986年和1996年做了重要的修订。美国国会于1986年年10月17日通过了对超级基金法的修正案——《超级基金修订和补充法案》(SARA)。在该法的第三章中扩展了环境法中知情权的内容。该法中的“知情权”条款要求有关公司就排放的化学品设立一个数据库以便为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有关信息这种作法促使公司在公众要求之前自觉开始削减污染物。1996年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超级基金法的修订案,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例外规定,即对被污染的设施只是通过掌握其所有权标志而拥有担保物权的出租人,如果没有实际参与对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和使用,则该种出租人不应被视为相关责任方和使用人,同时在修订案中还增加了有关设施的信托人对以信托人身份保管该等设施期间发生的污染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是该中责任应以其实际保管的财产价值为限。

5. 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
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
由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1日通过

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6. 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1980年12月11日通过的。
超级基金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和工作重点经历了由城市到农村,由北到南,有东到西的转移,大量企业的搬迁留下了不同程度污染的地块——也就是美国法律规范规定的“棕色地块”,具体包括了废弃的工业用地、汽车加油站、废弃的库房、废弃的可能含有害放射性物质的居住建筑物等,这些地块在不同程度上被工业废物所污染,给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1978年,居住在纽约州尼亚加拉瀑布市爱之运河地区的居民掀起了美国最早由当地居民反对有害产业废物污染的环境保护活动。它的起因是在1940年以后美国某塑料公司在爱之运河就地填埋了大量的有害化学物质,由于有害物质的渗透性、累积性以及长期性,在1976年左右就地填埋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土地污染和饮用水污染,800多户居民不得不迁居他乡,造成了严重人身和财产损失,当时的美国政府把这一地区指定为国家紧急灾害区。以此为契机,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和响应公民的环境保护运动,1980年美国第96届国会在最后几个小时确定《综合环境反映、赔偿和责任法》(缩写CERCLA),于1980年12月11号通过并签署成为法律。这一法律就是广为人们所知的“超级基金法”,根据这个法规建立了第一个综合的联邦紧急授权和工业维护基金。 
   
超级基金法分别于1986年和1996年做了重要的修订。美国国会于1986年年10月17日通过了对超级基金法的修正案——《超级基金修订和补充法案》(SARA)。在该法的第三章中扩展了环境法中知情权的内容。该法中的“知情权”条款要求有关公司就排放的化学品设立一个数据库以便为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有关信息这种作法促使公司在公众要求之前自觉开始削减污染物。1996年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超级基金法的修订案,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例外规定,即对被污染的设施只是通过掌握其所有权标志而拥有担保物权的出租人,如果没有实际参与对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和使用,则该种出租人不应被视为相关责任方和使用人,同时在修订案中还增加了有关设施的信托人对以信托人身份保管该等设施期间发生的污染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是该中责任应以其实际保管的财产价值为限。

7. 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
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
由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1日通过

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8. 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
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
由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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