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权利与责任

2024-05-07 12:29

1. 投资者权利与责任

一、投资者权利 证券投资者权利,是指证券投资者因证券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股东权利。 (一)股东基本权利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其他权利 除上述两种基本权利外,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公司债券存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的这一权利又被称为“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 (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利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2. 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与投资者达成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 3.股票持有与处置权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以记账形式登记在股票账户,投资者对自己购买的股票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权 投资者对证券交易过程同样享有知情权。证券营业部代理投资者完成股票交易的过程应该透明,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 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资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6. 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投资者有权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二、投资者责任 (一)股东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责任 1、投资者要树立风险意识,时刻注意投资风险,其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认真阅读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开披露信息,对发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做出分析; (2)承担由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引致的投资风险; (3)承担因上市公司摘牌、破产的投资风险; (4)承担股份缺乏流动性的风险等。 2、投资者应进行合法证券交易,防止并承担交易中的风险,其中的责任包括: (1)履行与所开户证券营业部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承担违反合法开户、合法交易的责任; (3)承担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 (4)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 (5)承担因故意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的处罚; (6)对非法交易活动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义务等。 3、投资者应在证券投资过程中规范交易,遵守交易规则,防止并承担因自身交易操作不规范造成的损失,其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并保证用于证券投资活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在委托交易前,应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3)确保交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下达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4)在交易过程中,履行交割清算义务,依法缴纳税费并按合同约定向证券商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投资者权利与责任

2. 投资者权利一般有哪些?


3. 投资者权利有哪些

投资者权利具体如下:1、股东基本权利如下:(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3)其他权利,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利如下:(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与投资者达成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3)股票持有与处置权,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以记账形式登记在股票账户,投资者对自己购买的股票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4)交易知情权,投资者对证券交易过程同样享有知情权。证券营业部代理投资者完成股票交易的过程应该透明,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5)寻求司法保护权,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资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6)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投资者有权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投资者权利有哪些

4. 在证券经纪关系中,投资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选择经纪商的权利,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寻求司法保护权,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义务: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和《委托代理协议》,了解风险,遵守协议约定;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接受证券经纪商审核;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确定委托方式;接受交易结果;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5. 股票投资者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可依法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投票权,经营利润红利分享权,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知情权等权利,至于义务,如果不在公司上班工作则没什么明确的义务。

股票投资者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6. 股票投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投资股票即代表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可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盈余分配权

  二、剩余资产分配权

  三、优先认股权

  四、出席会议权

  五、检查帐务权

  六、须承担经营的风险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作为股东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为使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章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承担经营风险、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经营亏损或宣告破产,应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三、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

7. 一般而言,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

(1)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2)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3)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4)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5)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6)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般而言,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

8. 投资者的权利有哪些,私募基金禁止事项

一、投资者的权利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
(四)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五)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六)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七)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私募基金禁止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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