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持股比例是怎么要求的

2024-05-19 01:21

1. 外资企业持股比例是怎么要求的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以上就是外资企业持股比例的要求。
一、外资企业分配利润具体怎么计算?
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当年取得的税前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①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补期限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弥补账面亏损数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以后可不用再提取
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缴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实务上,简单地说,如果公司每年按照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那么经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账面余额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数额。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企业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等均会调整计算正确无误的。需要强调的是提取了储备基金就不用再提法定公积金。
二、如何设立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外资企业持股比例是怎么要求的

2. 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中第十五条、十六条与十七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相关要点如下: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3.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数额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6%时,沪深交易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境外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在持股比例超过了30%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将按照一定规则减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拓展资料】港交所方面规则:外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8%将暂停买盘,涉及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主要有:交易所规则第十四章中第30条与31条、第十四A中08条、第十四B中08条,可以将涉及的具体内容总结为:1.在涉及到A股有关规则的情况下,港交所有权采取限制或拒绝陆股通买盘、服务运作时间等相关行动;2.当某只A股的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合计达到了28%或以上时,上交所或深交所将通知港交所方面,而港交所方面将按照实际可行的情况尽快暂停相关买盘,直到上交所或深交所表示外资持股比例降至26%以下;3.如果发生了主动买盘行为导致的持股比例上升到30%以上,则港交所方面将根据一系列规定要求投资者减持;如果发生了因为A股回购等情况导致的外资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被动上升到30%以上,则无需卖出,但港交所方面将暂停接受买盘,直到比例下降到26%以下。

3. 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

一.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如下: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3、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数额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6%时,沪深交易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境外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在持股比例超过了30%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将按照一定规则减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三. 港交所方面规则:外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8%将暂停买盘,涉及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主要有:交易所规则第十四章中第30条与31条、第十四A中08条、第十四B中08条,可以将涉及的具体内容总结为:1.在涉及到A股有关规则的情况下,港交所有权采取限制或拒绝陆股通买盘、服务运作时间等相关行动;:2.当某只A股的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合计达到了28%或以上时,上交所或深交所将通知港交所方面,而港交所方面将按照实际可行的情况尽快暂停相关买盘,直到上交所或深交所表示外资持股比例降至26%以下;3.如果发生了主动买盘行为导致的持股比例上升到30%以上,则港交所方面将根据一系列规定要求投资者减持;如果发生了因为A股回购等情况导致的外资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被动上升到30%以上,则无需卖出,但港交所方面将暂停接受买盘,直到比例下降到26%以下。法律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 %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

4. 外资企业持股比例的要求是怎样的

1、股份公司外资比例必须高于25;
2、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设和变更两种形式,新设是指五个以上发起人共同签定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设立一个新公司;变更设立是指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原企业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1:1折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原股东按照原股权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将原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还有一个严格的条件,即原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原企业的投资者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共同签定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股份公司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股份公司;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有关的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而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假设总股本为4亿元人民币以下)在首次发行时至少发行25%的流通股,这就要求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外资比例应至少不低于33.4%。但根据对外经贸部后来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上市发行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这就表示外资在设立股份公司时,外资股份比例超过25%就可以了。若公开发行后,外资比例低于25%,则需要在对外经贸部履行变更手续,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相当于填补了外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法规的空白,尽管以往实际上都已经是这样操作的;
5、对于外资股权比例的上限,一般来说,外资单个持股或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80%;
6、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一、外资股权满足哪些要件才能转让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这仍然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外资股权的转让还会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诸多内容;
3、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理论上对以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应当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
4、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5、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5. 外资企业持股比例的要求是怎样的?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公司外资比例必须高于25。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设和变更两种形式,新设是指五个以上发起人共同签定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设立一个新公司;变更设立是指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原企业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1:1折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原股东按照原股权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将原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还有一个严格的条件,即原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原企业的投资者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共同签定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章程,
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股份公司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股份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而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假设总股本为4亿元人民币以下)在首次发行时至少发行25%的流通股,这就要求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外资比例应至少不低于33.4%。
但根据对外经贸部后来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要求在上市发行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这就表示外资在设立股份公司时,
外资股份比例超过25%就可以了。若公开发行后,外资比例低于25%,则需要在对外经贸部履行变更手续,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相当于填补了外资比例在25
%以下的企业法规的空白,尽管以往实际上都已经是这样操作的。
对于外资股权比例的上限,一般来说,外资单个持股或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80%。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持股比例的要求认定股份公司的外资比例必须要高于25%的标准。除此之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涉及两种形式、变更和新设。其中,变更需要公司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外资企业持股比例的要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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