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假陈述

2024-05-07 06:39

1. 什么是虚假陈述

法律分析:虚假陈述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虚假陈述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虚假陈述

2. 什么是虚假陈述

一、什么是虚假陈述1、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证券发行或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什么是虚假合同具备正规合同特征的但不是合同上署名双方或多方签订过的合同叫做虚假合同。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 什么是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什么是虚假陈述

4. 虚假陈述的概念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5. 虚假陈述如何认定?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如何制裁虚假陈述当事人?
意见还明确了对作虚假陈述当事人可视情形采取的五种制裁措施。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谋取不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虚假陈述的规制一般包括:
1、加重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不予采信行为人的相关陈述,采信对方诉讼参加人的陈述,采信行为人对己最为不利的陈述,降低行为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提高行为人就某一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明标准,不予准许行为人的相关取证、延期举证或鉴定申请等;
2、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相应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以及对方当事人主张因行为人虚假陈述而增加的其他诉讼成本;
3、面临人民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
4、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虚假陈述诉讼参加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司法建议并限期整改、反馈。

虚假陈述如何认定?

6. 虚假陈述如何认定

为促进诉讼诚信,打击虚假诉讼,中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利后果。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7. 虚假陈述的介绍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

虚假陈述的介绍

8. 虚假陈述的说明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最常见的侵害中小股民权益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时等并不鲜见,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也日渐增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行为的,即构成虚假陈述,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可在起诉条件成就后,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