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2024-05-05 00:38

1.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

2. 资产转让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不再承担付还义务。但如果原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公司债务,损害受让股东的利益,应当对受让股东承担买卖合同的遐疵担保责任。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一、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是否进行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影响的是股东能否取得股东权和转让行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标志着受让人取得股权。而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是对已经得到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予以公示。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应当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意味着受让人没有取得股东地位,受让人可以主张合同履行不能,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可要求公司办理,并追究公司侵权责任。
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和股东资格的继受仍需要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而只有股权实际交付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由于股权是无形财产,不可能象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有体物的交付转让不同。
所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才是股权取得的标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未经登记,是不能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基础,没有这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没有要求变更登记的依据,基于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的取得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与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根据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的要求,公司还需要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也是向社会公示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创建时间不长,股东对公司法重视不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变更并不规范,甚至很多公司并不设置股东名册。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股东名册”的解释,只要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公司对股东的认可的,就应认定设权程序已经完成,公司接纳了新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研讨会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

4. 资产转让与债权转让的区别

资产转让跟债权转让区别如下
1、债务人付款方向不同

1.1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未转移,因此,债务人仍然将款项支付给原债权人。
但是,收益权受让人可以通过“资金监管协议“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与受让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同意在受让方开立相关款项的监管账户,并接受受让方监管”来监管资产收益权项下的资金。

1.2债权转让下,原债务人则需转换付款方向,即向受让人支付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
2、基础资产或债权的权利瑕疵及风险不同

2.1资产收益权转让,特别是未来债权,口能存在资产本身并不确定,比如BT工程还未100%完工或者还未验收合格或者存在质量保证金的尾款问题,所以收益权的基础存在或有的纠纷或争议。
但是,受让方可以通过“补足”、“赎回”以及“保证”条款来弥补,即三方约定:若资产不足,出让方无条件补足差额;若资产严重不合格或者无法收回大部分的现金流,出让方赎回;特别是,若出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回赎,则原债务人无条件向【摘要】
资产转让与债权转让的区别【提问】
资产转让跟债权转让区别如下
1、债务人付款方向不同

1.1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未转移,因此,债务人仍然将款项支付给原债权人。
但是,收益权受让人可以通过“资金监管协议“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与受让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同意在受让方开立相关款项的监管账户,并接受受让方监管”来监管资产收益权项下的资金。

1.2债权转让下,原债务人则需转换付款方向,即向受让人支付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
2、基础资产或债权的权利瑕疵及风险不同

2.1资产收益权转让,特别是未来债权,口能存在资产本身并不确定,比如BT工程还未100%完工或者还未验收合格或者存在质量保证金的尾款问题,所以收益权的基础存在或有的纠纷或争议。
但是,受让方可以通过“补足”、“赎回”以及“保证”条款来弥补,即三方约定:若资产不足,出让方无条件补足差额;若资产严重不合格或者无法收回大部分的现金流,出让方赎回;特别是,若出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回赎,则原债务人无条件向【回答】
受让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2.2债权转让,尤其是确定的应收债权、信贷资产的转让,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楚,当然还需要审查债务人抗辩权的问题,通过合理合法方式清除相关的抗辩权。
3、基础资产的第三方善意取得风险

3.1由于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转让公示也无相关的登记制度,因此,存在出让方再次将资产转移或者对外设定担保的情况,继而由第三方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资产,受让方则陷于尴尬局面。
但是,现实中,也有受让方通过反向的“假抵押”,比如BT工程款的质押来控制标的,在现有的制度下,也未尝不是办法之一。参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包括“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见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

3.2债权转让则由于债权已通过合法方式,比如通知债权人,转移到受让人处,而不存在第三方善意受让的法律风险。
4、未破产隔离的风险【回答】
4.1收益权的转让,并未转移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也未出表;另外,在转让协议中,可能约定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不够时,出让人可能承担差额补足的责任,即资产的风险未真正转移,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融资性担保。因此,收益权的转让极容易被视为非真实销售,难以实现基础资产和出让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4.2债权转让在基本面上有利于债权和出让人的破产隔离,但是仍要考虑出让人对风险转移的程度和法院对此的接受程度,比如最近银行信贷资产劣后的风险比例问题,受让人对出让人追索权有无及大小,这需要另文细说。【回答】

5. 转让债权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债权转让要注意下列问题:1.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2.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转让债权

6. 债权转让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的条件要求如下: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需要双方签字认可。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7. 怎样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怎样债权转让

8. 债权怎么转让

法律分析:第一步: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步: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以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第三步:让与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权利;第四步:新的受让人加入合同,替代让与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五步:债务人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权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