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024-05-16 18:23

1.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所谓“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监督检查人员正好为“二人”;二是监督检查人员为“二人以上”。对行政执法中现场检查人员的人数提出要求,在我国许多法律都有相关规定。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等等,《旅游法》对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实际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进行了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3.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4.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5.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人。

6. 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由(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A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7.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1、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如下:
(1)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反映,一些行政机关滥用检查权,动不动就要求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检查,要求企业报送有关产品、物品检验,使企业穷于应付,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活动。只要能够同样达到监督效果,行政机关应当少去企业,尽量减少被许可人的负担。有关产品、物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完全可能通过企业抽取被许可人市场销售的产品、物品实现,而不必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抽取产品、物品、妨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一次监督检查就能发现问题、认定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机关不宜重复检查。
(2)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在现实中,有的监督检查机关和工作人员趁监督检查之机,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索要财物;有的单位为了顺利通过检查、避免检查人员的刁难,请客送礼或者给予其他好处;有的企业本来不符合有关要求,为了避免处罚,更是花大力气贿赂检查人员。
(3)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现实中,有的监督机关和工作人员趁监督检查之机,要求被许可人请吃、请喝或者邀请其参加一些消费活动等。只要是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被许可人提出的与实现监督职责无关的要求,均应视为本条所禁止的事项。本条规定就是针对上述种种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预防和治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的腐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许可有哪些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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