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2024-05-04 03:40

1. 南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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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2. 南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自9月1日起,南京市将提高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医保待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学生儿童(含大学生)的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去年的每人150元/年,提高到每人200元/年。“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180元/年,提高到每人200元/年。门诊大病报销提高10%同样,在居民医保的待遇上,也有相应的提高:提高门诊大病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5%;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8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10%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参保学生儿童基金支付比例由85%、90%分别提高到90%、95%;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由70%、75%分别提高到80%、85%。建筑民工医保待遇相应提高同时,建筑业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也相应提高:门诊大病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5%。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90%提高到90%、95%。大学生门诊包干标准提高此外,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包干标准也提高: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由原来的每人50元/年提高到每人60元/年,该款从市医保基金中划拨到学生所在的高校,支付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南京将在今年三季度出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办法,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在社区医院看小病的费用也可以由医保基金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50%。(董婉愉)举例说明>>>鼓楼区老人王先生生病住在一级医院,住院费用共花去3800元,其中住院费用中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1000元。根据新的文件规定:“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由70%、75%分别提高到80%、85%”,老王的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内费用为3800-1000=2800元,个人需分担“首次住院个人起付标准400元”。如按老政策计算:一级医院个人分担比例为25%,即(2800-400)×25%=600元;现按新政策计算:一级医院个人分担比例为15%,即(2800-400)×15%=360元。那么老王现在的个人负担减轻了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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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京大学生医保范围

南京大学生医保主要有门诊、住院门诊大病、生育待遇。其中门诊实行学校包干,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凭发票回学校按学校门诊包干办法规定报销;住院三、二、一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400、3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0%、90%、95%;门诊大病免起付标准,报销比例85%;生育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同时注意的是看病一定要凭本人社保卡与医院结算,如不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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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生医保范围

4. 南京大学生医保报销

南京大学生医保对于寒、暑假期间回家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办理过转外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是可以报销的。如果自行到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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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京大学生医保哪些不能报销

没有按时缴纳保费:大学生医保是由学校统一上报缴费的,一次缴费生效时间是一学年,如果学生错过了学校统一的医保缴费,在接下来的一学年医保卡是没有用的,大学生医保也没有办法补缴,如果因故没有按时缴纳保费,接下来的一学年医保卡都是不能报销的。
没有到定点医院或医疗点买药治病:学生医保卡在校内医务室就诊、校外医院门诊就诊是不能报销的,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时产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需要门诊病历、发票、医保卡、农行卡,一般要在双月才可报销。看门诊可以用卡内余额支付门诊费用,卡内余额不足部分要由个人垫付,自费金额超过1200元后,超出部分可以享受报销,报销比例为60%。
药品或治疗手段不属于报销范围:学生在医院买药或治病时,有一些药品和治疗手段是没有进入医保范围的,所以如果购买或使用需要原价购买,医保卡是不予报销的。
规定病种外不予报销:学生医保住院报销没有病种限制,但是慢性病病种如果不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脑血管病恢复期、恶性肿瘤晚期、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征等11种疾病,就无法报销;门诊意外伤害病种不在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范围内也无法报销。

南京大学生医保哪些不能报销

6. 南京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

(1)门诊。门诊费用已和学校包干,看门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住院。可凭《南京市民卡直接到全市任意一家医保定点首诊医院或专科医院办理住院;若病情需要到转诊医院住院的,应先在首诊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办理转诊手续后,再持《南京市民卡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转诊时限一般为1个月;若在此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市内其他转诊医院住院的,须到原办理转诊手续的首诊医院注销原转诊记录后,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3)门诊大病。凭《南京市民卡、《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到本人办理准入手续时选择的医院就诊。  (4)未持《南京市民卡或未经转诊自行到转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 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

大学生医保待遇主要分为普通门诊、门诊大病及特殊病种、住院三部分。1、普通门诊南京市大学生医保实行门诊包干制度,普通门诊由各高校制订就诊政策,就医时不需要刷社会保障卡,保存好就诊的各项单据,由学校按政策规定统一报销处理。2、门诊大病及特殊病种除普通门诊政策外,南京大学生医保还设置了门诊特殊病种政策。门诊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精神病和门诊艾滋病。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办理准入手续后,可持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在医院直接刷卡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3、住院待遇学生在南京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按规定比例享受医保待遇。4.生育待遇参保学生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可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和生育住院分娩两部分。产前检查费用按学校门诊包干规定执行;生育住院分娩费用按照大学生医保住院支付政策执行。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怀孕后需至具备“建卡”条件的医疗机构办理生育登记。5.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2万元以上,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且不设支付限额。符合身份认定条件并由学校按要求登记的困难学生,起付线降低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较其他学生高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

8. 南京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

法律分析:(1)门诊。门诊费用已和学校包干,看门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住院。可凭《南京市民卡直接到全市任意一家医保定点首诊医院或专科医院办理住院;若病情需要到转诊医院住院的,应先在首诊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办理转诊手续后,再持《南京市民卡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转诊时限一般为1个月;若在此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市内其他转诊医院住院的,须到原办理转诊手续的首诊医院注销原转诊记录后,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3)门诊大病。凭《南京市民卡、《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到本人办理准入手续时选择的医院就诊。  (4)未持《南京市民卡或未经转诊自行到转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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