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2024-05-16 12:40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设在首都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长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内设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1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1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五个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2.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监会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2007年11月组建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总队主要职责为:承办证券期货市场重大、紧急、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的其他案件。稽查总队内设20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内审一处,内审二处,技术支持处和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总队行政事务和党务管理工作;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负责承办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重大、紧急、敏感类及跨区域案件调查,十五个调查处分别由五个调查大队负责协调;内审一、二处交叉分工,负责总队各调查处提交的调查终结案件的内审复核工作;技术支持处负责案件调查电子取证、信息协查、稽查办案技术支持系统开发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总队廉政建设与纪检监察工作。 拟订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从业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机构的托管业务资格并监管其托管业务;协助外汇局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的外汇监管;审核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3.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监会简介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人,副主席级5人;主席助理3人;内设16个职能部门,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请参考图);全系统监管人员共有1812人,平均年龄35岁;其中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占40.3%。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监会简介

4.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经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拟订行政处罚意见。 直属事业单位研究中心研究草拟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资本市场发展、运行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为草拟资本市场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或具体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信息中心研究、草拟证券期货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管理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协调管理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联络国家相关标准化管理机构及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证券期货业科技管理;规划建设证券期货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管理证监会互联网站及资讯系统,负责证券期货行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与推进;负责证监会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以及公共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管理机房,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负责会机关电子类办公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为证券期货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管理证监会图书馆;指导派出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行政中心根据证监会后勤业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制订其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为证监会机关办公提供服务保障,为机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生活服务;负责证监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承办指定范围的外事接待服务、国际会议、国内会议以及各省市来京联系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承担办公厅、国际合作部、人事教育部划转的保卫、有关文件资料的印送、外事服务及文秘人员的招聘与管理等职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能;并按规定在保障机关办公服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展社会化服务。稽查总队承办证券期货市场重大、紧急、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的其他案件。稽查总队内设20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内审一处,内审二处,技术支持处和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总队行政事务和党务管理工作;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负责承办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重大、紧急、敏感类及跨区域案件调查,十五个调查处分别由五个调查大队负责协调;内审一、二处交叉分工,负责总队各调查处提交的调查终结案件的内审复核工作;技术支持处负责案件调查电子取证、信息协查、稽查办案技术支持系统开发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总队廉政建设与纪检监察工作。 内部职能部门根据上述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3个职能部门:  办公厅草拟机关内部办公的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的日常办公;组织会内有关重要文件的草拟、修改;负责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编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资料;管理机关的财务、资产、档案;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的议案、提案。  办公厅内设咨询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的国际国内顾问提供服务,承担咨询顾问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发行监管部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按规定监管境外上市中资企业的有关活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拟订创业板证券发行的法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监管创业板证券发行活动;监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的相关的保荐业务;协同拟订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规则,负责创业板发审委组建及运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市场监管部草拟监管证券(不上市流通的国债及企业债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清算、登记、托管机构的设立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上市品种;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活动。机构监管部草拟监管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风险处置办公室组织研究、草拟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处置和重组的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案;指导、协调、监督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处置和重组工作;就重大事项与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组织沪、深专员办、各派出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处置工作;交办的其它工作。(五)上市公司监管部  草拟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并监督检查境内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合并分立、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主要股东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督境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基金监管部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按规定监管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监管一部负责期货市场总体规划、产品创新、市场监管、市场信息统计分析、法规制度建设、市场对外开放以及期货行业技术安全与进步等工作,包括拟订期货市场监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及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上市期货产品及合约;跟踪分析境内外期货交易行情;监管期货交易、结算、交割及其相关活动;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监管境内期货市场信息传播活动;审核商业银行从事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监管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监管一部下设综合处、市场监管处、市场法规处、产品与创新处、信息统计处和技术处6个处。期货监管二部负责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包括期货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中间介绍商、商业银行期货中介业务等),包括拟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监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与业务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中间介绍业务机构的业务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监管境外机构从事的境内期货业务活动;指导监督期货业协会的有关活动。期货监管二部下设综合处、审核处、境外期货处、公司检查一处和公司检查二处5个处。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草拟稽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规则、实施细则;组织调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处理有关证券期货业务的来信来访。  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草拟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组织办理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审核律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事务,办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项,组织安排听证、审理会议,协助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开展相关工作。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财务制度,拟定证券期货业及上市公司的会计财务实施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审定后执行;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有关证券期货会计财务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会计、财务、资产评估问题提供咨询;审核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按规定监管证券期货机构执行国家的会计、财务规定并实施财务和离任审计;统一协调证券期货市场的收费、税收政策;草拟有关监管经费的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并经国务院收费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审核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及收支活动。国际合作部草拟证券期货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境内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境外援助项目;联系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关系的有关事宜;按规定安排机关人员出访和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协助会内有关部门履行其境外证券期货监管职责;协助会内人事教育部门对机关、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出国(境)的培训教育;按规定归口管理证券期货系统的涉外事务。人事教育部草拟机关、派出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按规定对派出机构、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组织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境内外培训教育;指导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1、起草有关加强对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2、对会内各部门向派出机构拟发的含有政策性和程序性的指导性文件提出意见。3、评估派出机构的工作,检查派出机构贯彻会党委和主席办公会议部署工作的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4、负责与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编发工作简报;组织经验交流并协助办公厅组织召开有关派出机构的重要会议。5、负责对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参与研究派出机构职权划分、机构设置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6、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监察局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查处本系统及其党组织、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行为;受理对本系统的组织或个人的检举、控告及本系统的组织或个人的申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网络信息办公室 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证监局,作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监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派出机构名录北京证监局 天津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  山西证监局内蒙古证监局  辽宁证监局  吉林证监局  黑龙江证监局上海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  安徽证监局福建证监局 江西证监局  山东证监局  河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 湖南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  广西证监局海南证监局 重庆证监局  四川证监局  贵州证监局云南证监局 西藏证监局  陕西证监局  甘肃证监局青海证监局 宁夏证监局  新疆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宁波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  青岛证监局上海专员办 深圳专员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干部

主席 :刘士余纪委书记:王会民副主席:姜洋副主席:李超副主席:方星海主席助理:赵争平主席助理:黄炜

7.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下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 (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第三条 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
  1、证券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5、证监会或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L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系指下列人员:
  1、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各项所列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5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备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证券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L项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 除将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 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末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 或四年以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 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第九条 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 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第十条 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培训规划及考试办法符合证监会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
  2、使用证监会认可的教材;
  3、授课人员的数量、结构和专业水平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审核确认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
  4、教学设施和组织规划经证监会审查符合要求;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 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拟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者, 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证监会依据第十一条所列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 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下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介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的,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八章九十七条。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